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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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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全面完善规则体系 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证监会4月17日消息,证监会在系统总结近年来监管工作实践经验、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将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分为“违反法律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未按规定暂停交易”四种类别,力求准确定性,精准执法。
  市场人士认为,规则亮点颇多,与新证券法的调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的发布相适配;对各种违规转让证券行为进行细化分类,准确定位;差异化设置处罚阶次,力求过罚相当、精准执法;明确调节量罚轻重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细化分类 准确定位
  规则对各种违规转让证券行为进行细化分类,准确定位。
  根据证券法规定,违规转让分为“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具体的义务性条款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中。
  经过认真分析和研究会商,为便于执法操作,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把违规转让证券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为“绝对不能减”或称“无权减持”,即在禁止转让的期间内转让证券。考虑到实践中一、二级市场的巨额差价,此类型又可区分为两小类,即“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和“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
  第二类为“相对不能减”或称“有权但违规减持”,即虽然已经过了禁止转让的期间,但是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进行减持。
  第三类为“未按规定暂停交易”。行为人违反证券法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2015年以来,执法实践中均通过转引到证券法规定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但此类行为在本质上与通常所说的“违规减持”有一定区别,主要体现在,“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本质是违反了二级市场的“慢走规则”,通常并没有明显的利用优势“倾销”股票。股东减持管理办法董事高管持股变动规则等监管文件中并未包含此类情形。基于上述考虑,规则对其单独规定,对应单独的裁量阶次。
  过罚相当 精准执法
  规则差异化设置处罚阶次,力求过罚相当、精准执法。
  具体来看,对危害性最大的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对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行为,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原则上: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处罚阶次;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规则明确调节量罚轻重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一方面,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违规转让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阶次;违规转让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违规转让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处于两者之间的,属于一般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第十三条明确五类从轻处罚情节,第十四条明确六类从重处罚情节,确保量罚精准、透明,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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