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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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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机构名称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ESG工作组三层级治理架构。 □否
  2.是否建立可持续发展信息内部报告机制:√是,报告方式及频率为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发布周期一年一次。 □否
  3.是否建立可持续发展监督机制,如内部控制制度、监督程序、监督措施及考核情况等:√是,相关制度或措施为公司健全完善ESG制度体系,制定有《北方稀土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办法》及ESG指标管理体系。公司建立ESG监督考核机制,将各部门信息披露纳入绩效考核并动态优化指标。公司依据相关指引开展尽职调查,监督流程规范性,确保尽职调查与治理架构深度衔接,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融入业务运营。 □否
  三、利益相关方沟通
  公司是否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并披露:√是 □否
  ■
  四、双重重要性评估结果
  ■
  注:公司结合自身行业属性、业务范围、规模特点及利益相关方诉求,基于重要性议题识别与分析结果,对可持续发展议题开展评估。经评估,科技伦理、平等对待中小企业及反不正当竞争等议题未被识别为重要性议题。尽职调查作为相关议题识别与分析的必要流程,已在“ESG管理”章节中予以回应。针对于不具备重要性议题,均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第七条规定在报告中进行披露或解释说明。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26-018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12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5月12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5月12日
  至2026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特别决议议案:无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4、5、7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4、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为更好地服务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便利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提醒服务,委托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参会邀请、会议议案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要求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持股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除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证明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持股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证件外,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3号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时间: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8:30~11:30,13:30~16:30)
  (四)登记方式:拟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可在登记时间到公司登记,也可通过先向公司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登记。现场参会股东务请提供联系电话,以便会务筹备。
  (五)联 系 人:李学峰 章欣
  联系电话:0472-2207799 0472-2207788
  传 真:0472-2207788
  电子邮箱:cnrezqb@126.com
  六、其他事项
  与会股东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18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如下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栏中选择一个并打“○”。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26一019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和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财政部于2025年12月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2025年7月8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公司需要对执行的会计准则进行修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及实施问答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7月8日,财政部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确规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对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时已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标准仓单,企业在后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选择。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及相关规定,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26-015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原料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所必需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供应中断及退货情况;公司与关联方安泰北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北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销售渠道,增加公司稀土产品市场占有率,充分利用公司产能优势,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财务公司)发生的金融服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存款利息收入,降低融资成本及财务费用;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股份)、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矿业)、内蒙古包钢西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西创)、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花公司)、包头钢铁(集团)铁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捷物流)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盈利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公司及子公司通过与关联方签订产品及服务购销合同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保证交易及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根据2026年度经营计划和以前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对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7名关联董事刘培勋、瞿业栋、张庆峰、吴永钢、王昭明、杨志强、宋泠回避了表决,7名非关联董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于本次董事会前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项日常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项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对议案回避表决。
  (二)公司及子公司前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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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及子公司本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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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说明
  (一)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孟繁英
  注册资本:1677002.7952万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煤炭开采;特种设备制造;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稀土功能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灰和石膏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机械设备研发;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机械设备租赁;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采购代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休闲观光活动;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包钢(集团)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二)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昭
  注册资本:4528861.9348万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制造;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炼焦;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采购代理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发电技术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仪器仪表修理;衡器制造;软件开发;计量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选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消防技术服务;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热力生产和供应;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检验检测服务;自来水生产供应;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特种设备制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三)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丁保书
  注册资本:18485万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曙光路16号
  经营范围:煤炭批发加工经营;固体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综合评价;经济技术信息服务;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矿产品、钢材、食品的进出口业务;机械设备制造、修理;矿产品、钢材、废钢、建材、木材、工程机械、工矿设备、稀土产品、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机电产品、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耐火材料、食品的销售;旅游服务。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四)内蒙古包钢西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邹彦春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38号华和园9号楼
  经营范围:机械制造与加工、冶金机械设备制造及检修、安装、电气机械制造、金属制品制造、仓储、综合开发利用冶金渣、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技术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培训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策划服务、企业营销服务。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五)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三八路111号(包钢新闻中心)
  经营范围:酒店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日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礼仪服务;文艺创作;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竞赛组织;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二手车经销;专业设计服务;餐饮管理;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水产品零售;林业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餐饮服务;旅游业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子出版物制作;食品销售;演出场所经营;电影放映;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住宿服务;洗浴服务;停车场服务。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六)包头钢铁(集团)铁捷物流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孙哲
  注册资本:64354.200847万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园区包钢环保楼三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成品油零售【分支机构经营】;公共铁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皮料和碎码加工处理;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化肥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装卸搬运;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进出口代理;塑料制品销售;钢压延加工。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七)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立广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路83号810室
  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八)安泰北方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治国
  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大街32号
  经营范围: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软件开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零售。
  关联关系:安泰北方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廉华兼任安泰北方副董事长,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定价政策及结算方式
  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采购原料关联交易中的稀土精矿定价方法及价格调整机制按照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执行;能源动力供应价格、尾渣交易价格按照协议价执行;其他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执行。以上关联交易以现金或票据方式结算,交易发生时签订具体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原料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所必需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供应中断及退货情况。
  公司与安泰北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销售渠道,增加公司稀土产品市场占有率,充分利用公司产能优势,提升公司经营绩效,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情况,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发生的金融服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存款利息收入,降低融资成本及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包钢(集团)公司、包钢股份、包钢矿业、包钢西创、铁花公司、铁捷物流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盈利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通过签订产品及服务购销合同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保证交易及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26-014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6-2028)》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内容:经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关联方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协议(2023-2025)》已到期。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拓宽融资渠道,节约融资成本,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管控能力,公司拟与包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6-2028)》,协议有效期三年。
  ●关联交易风险:为有效防控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风险,公司在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2026-2028)》中约定了风险防控措施,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等内控制度,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通过与包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6-2028)》开展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管控能力,提高存款利息收入,降低融资成本及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本项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节约融资成本,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管控能力,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拟与包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26-2028)》,按照协议约定与包钢财务公司进行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使公司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6-2028)〉的议案》,因公司及包钢财务公司同为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7名关联董事刘培勋、瞿业栋、张庆峰、吴永钢、王昭明、杨志强、宋泠回避了表决,7名非关联董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于本次董事会前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项日常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项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对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立广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路83号810室
  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包钢财务公司经营服务状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
  乙方:包钢财务公司
  为加强甲方的资金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服务协议。
  (一)在乙方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甲方愿意选择由乙方依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甲、乙双方的金融业务合作为非排它性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决定金融业务的开展。
  (二)甲、乙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的原则。
  (三)协议所指甲方同时包含甲方所属子公司。
  (四)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乙方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甲、乙双方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1.资金结算与收付
  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乙方收费不高于甲方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收费最低水平,同时也不高于乙方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2.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每日最高存款限额不超过65亿元,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归集资金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在所属集团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相关规定。
  3.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甲、乙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
  4.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乙方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乙方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5.贷款业务
  甲方贷款额度,在乙方每年批复的授信额度范围内开展,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利率,按照乙方贷款利率确定机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执行,且贷款利率不高于甲方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6.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开展的其他业务。
  (五)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查验乙方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甲方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乙方开展金融业务;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建立保证甲方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资金运行系统、提供或说明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或说明的情况;
  4.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5.甲方有权定期取得乙方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6.乙方出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控制、化解措施,或自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控制、化解措施。
  (六)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乙方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甲方开展金融业务;
  2.乙方有权查阅甲方公开披露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要求;
  4.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取得信息和收取费用。
  (七)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各自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2.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保密责任;
  3.乙方应保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存续性,保证其享受权利、承担责任的能力;
  4.乙方保证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保障甲方的支付需求;
  5.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或配合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1.乙方的相关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
  2.乙方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乙方注册资本的50%;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3.乙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包钢(集团)公司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乙方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4.乙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5.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担保垫款、信息化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6.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情况;
  7.乙方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
  8.乙方出现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九)出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工作:
  1.要求乙方说明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2.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3.要求乙方采取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4.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5.中止、终止本协议;
  6.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十)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一)定期向甲方提供乙方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同时乙方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甲方,配合甲方进行风险评估。
  (十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三)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十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三年。
  (十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风险防控措施
  为有效防控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风险,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在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2026-2028)》中约定了风险防控义务。同时,公司严格执行《公司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与包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包钢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发生的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事前审核,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为公司提供年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审核,每年度提交涉及包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按照存款、贷款等不同金融业务类别,分别统计每年度的发生额、余额,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公司还将按照内控制度,做好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各项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风险可控。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6-2028)》,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节约融资成本,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管控能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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