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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6 |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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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撤诉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畅亿”)就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化机”)买卖合同纠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要求张化机向宁夏畅亿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额外损失合计2,374.80万元。张化机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宁01民初120号,公司现将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宁夏鲲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宁东化工新材料园区二区铁路专用线以南、鸳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黄斌 2. 被告: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长山村临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忠海 (二)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19年6月,宁夏畅亿与张化机签订《4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气化装置压力容器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价7,200万元。2019年8月,宁夏畅亿与张化机签订《4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DMO反应器、乙二醇合成塔买卖合同》,合同总价5,850万元。 因宁夏畅亿逾期支付上述两项合同设备款,张化机于202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逾期设备款,起诉金额为2,025万元,并达成和解。后因宁夏畅亿再次逾期付款,张化机于2022年9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逾期设备款,起诉金额为3,915万元,并再次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宁夏畅亿仍欠付张化机设备款本金3,868.65万元和应付利息。 此前,张化机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根据本次起诉状内容,宁夏畅亿主张,张化机供货的《4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气化装置压力容器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甲醇合成塔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给其造成损失2,374.80万元。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张化机向宁夏畅亿支付违约金2,160万元; 2.请求判令张化机向宁夏畅亿赔偿额外损失214.80万元; 3.请求判令张化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1、2两项费用合计2,374.80万元。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张化机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宁01民初120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宁夏畅亿于2026年4月13日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1、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同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以“现因在该案的审理期限内,原告不具备就案涉甲醇合成塔停机拆卸进行质量鉴定的条件,原告在现阶段的证据收集客观上存在困难,故申请撤回起诉,待客观困难消灭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化机的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宁夏畅亿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畅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畅亿负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进展事项 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公告所涉案件,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如本案后续出现其他进展情况,公司也将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6)宁01民初120号。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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