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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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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65 证券简称:江盐集团 公告编号:2026-010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26,52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26,52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4月23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1号),同意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00,000股,并于2023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482,776,079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642,776,079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87,579,224股,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55,196,855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东数量1名,对应限售股份数量共计226,52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5.24%。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将于2026年4月23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等文件,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控股股东江西国控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②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③减持公告: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前,将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江盐集团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26,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5.24%;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4月23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特此公告。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04-17 证券代码:601065 证券简称:江盐集团 公告编号:2026-009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1号)核准,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16,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36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657,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6,767,271.4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0,832,728.52元,该金额与募集资金验资时点核定的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发行费用实际支付调整所致,差额资金留存在超募资金账户统一管理。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4月4日,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4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3]第 6-0002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5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及品牌推广项目”变更为“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昊盐化”)年产100万吨MVR盐钙联产工程”项目,并使用原项目募集资金及部分超募资金进行投入。详见公司2025年12月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前述议案经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6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变更后的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4,074.37万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准)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晶昊盐化提供借款,待晶昊盐化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公司再将募集资金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晶昊盐化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3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2月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变更后的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借款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2026年4月1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晶昊盐化已与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子公司丁方已在乙方辖属樟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050182035009886868,截至2026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零元整(RMB0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年产100万吨MVR盐钙联产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指定辖属樟树支行负责上述账户的监管事宜。 第二条 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及丁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甲方及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超、王东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及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六条 甲方及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丁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丁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丙方发现甲方及丁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条 本协议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监管工作及干预影响审核等,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拾贰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二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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