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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连云港富驰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14 证券简称:东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6
  关于为连云港富驰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6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或“甲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年江东(保)字0083号),公司为孙公司连云港富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富驰”或“债务人”)与工商银行在2026年4月16日至2029年4月16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注1]:连云港富驰为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有上海富驰64.25%股权。
  [注2]: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担保项下暂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12,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连云港富驰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30,000.00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后三年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9日和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5-019、2025-022、2025-03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日,连云港富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4月16日,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2026年江东(保)字008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4月16日至2029年4月1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5,0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连云港富驰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以上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二)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双方承诺
  1、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按甲方通知要求,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乙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乙方作为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其他债项下违约。
  (2)甲方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承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其他担保权益变化而无效或减免。
  (3)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反映其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乙方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5)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损害甲方的利益。
  (6)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股权质押、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作出令甲方满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乙方为自然人的,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E、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增加负债水平;
  F、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
  (8)在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保证义务,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A、甲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甲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9)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乙方不因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2、甲方承诺
  甲方承诺: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违约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乙方同意甲方扣划乙方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款项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所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计算应扣划金额。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六)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孙公司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权限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12,000.00万元,其中为连云港富驰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30,000.00万元。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3,419.0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3.2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报备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6-014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7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4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其中参加现场表决董事6人,董事羽田锐治、山根裕也和郭灵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并表决。公司董事长朱志荣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朱志荣、芦德宝、郭灵光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事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16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6-01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签署《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睦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钟伟、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富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人”)等5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富驰”)34.75%股份,若本次交易完成后,东睦股份和投资人分别持有99%和1%的上海富驰股份。
  鉴于上述交易,东睦股份及上述各方就分别于2023年9月28日、2025年4月24日、2025年8月21日签署的《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达成补充约定,并于2026年4月16日签订《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原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2025年4月25日、2025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3-048、2025-033、2025-080。现将补充协议三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一、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1、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钟伟;
  4、于立刚;
  5、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宁波华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宁波富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连云港富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9、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10、上海驰声新材料有限公司;
  11、富驰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12、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任何一方以下合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互称“一方”、“其他方”。
  (二)主要内容
  1、本协议的全部定义、解释与原协议的定义、解释含义相同。
  2、同意将原协议项下“3.1 股东大会职权”变更为如下条款: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集团任一成员的以下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下列各项中的“公司”均指公司及其任何子公司、分公司):
  (a)选举、更换公司董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d)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修改公司章程;
  (f)终止或改变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或战略方向;
  (g)批准或修改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员工持股方案;
  (h)对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合伙企业作出决议;
  (i)公司进行对外收购、兼并、重组或其他形式的对外投资;
  (j)决定公司的上市计划(若适用),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地点、上市时间以及上市估值定价等;
  (k)审议批准直接或间接处分或稀释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权或者其他权益;
  (l)公司订立排除投资人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业务合作方)业务关系的协议或承诺;
  (m)作出对公司核心技术处置或对公司核心技术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决议;
  (n)在公司资产上设立权利负担或者由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o)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之外,与非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资产出售、转让或收购(单次或为一项交易或单一对象进行的一系列支出);
  (p)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之外,公司向第三方(关联方)提供单笔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10,000万元的借款,或第三方(关联方)提供给公司单笔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10,000万元的借款;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之外,公司向第三方(非关联方)提供借款;
  (q)与关联方发生的单次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交易额超过公司上一年年末为基准日的经审计净资产10%的全部关联交易;
  (r)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关联方(投资人及其关联公司除外)单次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或一个自然年内累计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全部关联交易;
  (s)《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同意将原协议项下“3.2表决机制”变更为如下条款:股东大会审议第3.1条中的第(b)项、第(d)项、第(e)项以及其他根据公司章程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第3.1条中除了第(b)项、第(d)项、第(e)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根据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同时,股东大会审议第3.1条中第(a)项(如涉及选举、更换由投资人提名的董事)、第(b)项(仅限于以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的估值引入新投资人,或者以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估值让老股东减资的情况)、第(d)项、第(e)项(仅限于修改的公司章程条款将导致远致星火在《股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权利被稀释、取消、削弱、无法继续保留的情况)、第(f)项(仅限于公司将实质性改变主营业务,不再经营当前的粉末冶金及其相关内容,而是转为与当前业务无关的主营业务的情况,或者终止经营的情况)、第(h)项(仅限于公司以核心技术出资设立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合资公司、合伙企业时)、第(i)项(仅限于公司投资、收购、兼并、重组的价格明显价格不公允,进行非产业链整合的并购以及进行其他可能损害远致星火利益的对外投资时)、第(k)项(仅限于公司以低于公允价格处分或稀释子公司股权而损害远致星火利益的情况)、第(l)项、第(m)项、第(n)项(仅限于公司在核心技术资产、核心生产设备、厂房等重要资产上设立负担或对外担保,从而导致存在潜在被执行风险而无法继续履行与投资人和/或业务合作方与公司集团的业务合作的情形)、第(o)项(仅限于涉及到核心资产、核心技术的处置、交易价格不公允等,可能损害远致星火利益时)、第(p)项(仅在提供借款的利率不公允或借款期限等条件不合理的情形)、第(q)项(仅限于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可能涉及利益输送的情形)、第(r)项(仅限于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可能涉及利益输送的情形)还必须经投资人投票同意方能通过。
  4、各方同意原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的其他条款不变,并同意修订上海富驰章程。
  5、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与原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不一致或者相悖的,以本协议为准。
  二、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6年4月16日,东睦股份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的议案》,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朱志荣、芦德宝、郭灵光均回避表决。该事项事前已经东睦股份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16日
  报备文件:
  1、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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