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所认购的股票,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为公司上市前推出,已于公司上市后分三期行权,限售期为自行权日起三年,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2、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合计为450,48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986%,涉及激励对象(股东)共12名(其中6名已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该6名离职人员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由公司注销,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并正常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3、本次解除限售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2年9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2023年1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本次共12名激励对象进行行权,行权数量为176,800份,行权价格10.00元/股,本次行权所认购股票上市时间为2023年1月19日,上市后限售期36个月,实际可流通日期为2026年1月19日之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股票期权所认购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8月28日,公司通过公司现场张贴公告等手段,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2020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说明的议案》。 4、2020年9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0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9人调整为17人,激励总量由127.45万份调整为125.90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8月10日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备注: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公司尚未上市,故上表中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所确定的日期2020年9月13日。 8、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7人调整为14人,激励总量由125.90万份调整为124.50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4人调整为12人,激励总量由124.50万份调整为88.4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2023年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本次共12名激励对象行权,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76,800份,行权价格为10.00元/股。 11、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2人调整为9人,激励总量由88.4万份调整为30.4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709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总量由30.4万份调整为35.488万份,行权价格由10元/份调整为7.01元/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9人调整为8人,激励总量由35.488万份调整为28.768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14、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8人调整为6人,第二个行权期已缴款待行权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93万份调整为5.635万份,剩余尚处等待期数量由4.158万份调整为3.381万份。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15、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缴款待行权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635万份调整为7.3255万份,尚处等待期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381万份调整为4.3953万份;行权价格由7.01元/份调整为5.29元/份。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2024年6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票上市的公告》,本次共有6名激励对象行权,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73,255份,行权价格为5.29元/股。 16、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6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拟行权股票期权共43,953份。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2024年1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票上市的公告》,本次共有6名激励对象行权,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43,953份,行权价格为5.29元/股。 二、申请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股东)遵守约定情况 公司与前述12名激励对象(股东)于2020年9月签订的《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关于禁售期的相关约定如下: 1、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甲方股票, 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 2、激励对象在公司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3、乙方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乙方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5、乙方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述激励对象(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约定,且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股票期权所认购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股东)共计12名(其中6名已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该6名离职人员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由公司注销,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并正常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3、本次上市流通的已行权股票共450,48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26,845,658股的比例为0.1986%。具体情况如下: ■ 备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量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由于公司先后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导致上表中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股票数量、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股票数量及解除限售数量、剩余待解除限售数量均发生相应变更。 (3)上表中部分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各激励对象实际已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股票解除限售数量、剩余待解除限售已行权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4、上述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前述激励对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持股情况,督促相关激励对象(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 备注:(1)本次变动前股本结构为公司2026年3月31日股本结构; (2)上表中的部分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本次解除限售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德明利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人对德明利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限售股已满足限售期限,其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