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6.14亿元计算,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含反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下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2.24亿元(美元合同汇率按照2026年4月1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6.8616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6.15%。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107.93亿元。 2、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审议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20日、4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宁国聚隆减速器有限公司、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有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62.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其中,为联合创泰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143.36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担保对象(含上述被担保对象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4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 (二)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审议情况概述 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1、前期,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下的2999.5万美元敞口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联合创泰与东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同意以应收账款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最高额为4285万美元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接受关联方关联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近日,根据业务进展需要,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东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补充协议》”)。由于申请的敞口额度增加,依据《保证合同一补充协议》,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根据相应主合同向东亚银行申请的4000万美元敞口额度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本金最高额提高到4000万美元。联合创泰与东亚银行签署《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补充协议》,同意以应收账款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本金最高额提高到5000万美元。 2、近日,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浦发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4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3、近日,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 证合同三》”)。根据《保证合同三》,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浙商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上述事项在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之内。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范围内。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权人:东亚银行 债务人:联合创泰 2.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指被担保主债权在本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债权确定时,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的主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在该本金最高限额内发生的主债权本金,其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不计入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但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本保证合同各方在此约定,本保证合同下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美元肆仟万元整(USD40,000,000.00)。 (二)《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出质人/债务人:联合创泰 质权人/债权人:东亚银行 2、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指被担保主债权在本质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债权确定时,纳入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范围的主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在该本金最高限额内发生的主债权本金,其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不计入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但纳入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范围(但本质押合同若约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最高债权额的,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范围以不超过该最高债权额为限)。本质押合同各方在此约定,本质押合同下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美元伍仟万元整(USD50,000,000.00)。 (三)《保证合同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浦发银行 2、担保本金最高额:人民币1.4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保证合同三》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浙商银行 2、担保本金最高额:人民币2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6.14亿元计算,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2.24亿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6.15%。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107.93亿元。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五、累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数量 本年年初至目前,黄泽伟先生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3.25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黄泽伟先生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金额为185.45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彭红女士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7.14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彭红女士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金额为178.44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公告日的对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东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2、联合创泰与东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补充协议》; 3、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浦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与浙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