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1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三省东路1号公司梅桥厂区办公楼10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梅旭辉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7人,董事李亨生先生、独立董事潘俊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 2、董事会秘书田林女士列席了会议;总裁汪伟东先生、副总裁周陈先生、汪东敏先生,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姚利群女士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股东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精控股”)出具的《关于放弃表决权的告知函》,奇精控股自2021年7月16日起放弃其所持有的公司43,824,702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关于股东放弃表决权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因此,上述股份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俊女士、戴余芳女士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