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734号文注册,于2020年7月3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指定地址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邮政编码:100004 联系人:张显 客服电话:400-868-11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关于修改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4月17日,即在2026年4月17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者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1)、(2)、(3)、(4)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公章、业务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6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指定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指定地址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指定地址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1、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关于修改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6年5月19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1166 官方网址:www.ciccfund.com 2、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10 联系人:崔军 联系电话:010-85197622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修改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6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运作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修改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修改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修订、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6日 附件二: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19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修改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3日生效。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运作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本基金开放时长约定 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与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均有对本基金开放时长进行约定。以《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约定为例: 原表述为:“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修改后表述为:“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二)调整基金存续条款表述 调整《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约定: 原表述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开始后的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2、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后表述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删除投资限制中失效法规 删除《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四、投资限制”第1点中“(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相应调整后续序号,并同步调整“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内容。 (四)更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次议案及其说明对基金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生效时间详见相关公告。 四、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1166 电子邮件:services@ciccfund.com 网址:www.ciccfu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