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司法裁定以股抵债进展情况 2026年2月11日,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钢不锈”)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执行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诉讼方案的议案》,如果2026年3月16日前法院未能将山西鑫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简称“忻州热力”)20%股权成功变卖,公司拟按司法裁定的1.654亿元接收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20%股权,以抵偿鑫邦公司拖欠太钢不锈相应的货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通过司法程序接受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日前,公司收到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鉴于司法拍卖、变卖均已流拍,公司同意将上述股权以流拍价抵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司法裁定将被执行人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20%股权作价165466659.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太钢不锈抵偿鑫邦公司所欠货款165466659.60元,该股权自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太钢不锈时起转移。 完成股权权属变更后,忻州热力将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不会导致太钢不锈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本次以股抵债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不涉及协议签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接受以股抵债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