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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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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6-025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3元,募集资金总额487,869,973.2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48.8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478,159,024.4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13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14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9日、2026年2月10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6年4月15日,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仪征英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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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仪征英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7415651,截至2026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2,700.0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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