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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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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5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14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1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7.29元,共计募集资金199,090.9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1,434.06万元(承销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11,547.27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付不含税金额113.2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87,656.8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962.0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主要原因系未支付发行费用45.23万元(2024年底未支付发行费用57.23万元,本期已支付12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6日和2023年7月14日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蛇口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由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威迈斯”)实施,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6.20亿元对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之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已发表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截至2023年8月24日芜湖威迈斯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和芜湖威迈斯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公司和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威迪斯”)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2日、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电驱总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公司与芜湖威迈斯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6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科苑支行79320078801700002818银行存款金额18,235,242.03元,理财金额180,000,000.00元;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科苑支行79320078801100003193银行存款金额35,205,592.10元,理财金额65,000,000.00元;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科苑支行79320078801400003244银行存款金额47,402,575.10元,理财金额100,000,000.00元;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云城支行(银行账号9990078646780024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银行账号15551719508801)、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银行账号620066982)、中国银行深圳新安支行(银行账号777077291144)、兴业银行深圳蛇口支行(银行账号338150100100244060)、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761477510251)等账户,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予以注销,相关监管协议予以终止。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为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依据中长期发展战略,采取审慎投资策略,力求在稳健中求进,并结合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除上述项目延长建设期外,未出现其他异常情况。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也无承诺效益,无法单独核算实际效益。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核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2.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明细表 ■ ■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回购本公司股份并注销的情况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9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威迈斯公司募集资金2025年度实际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威迈斯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威迈斯2025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威迈斯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5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1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6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58,315,308.92元,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023,416,643.40元。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减去公司回购专户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19,188,09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247,578股,实际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417,940,520股,以此初步测算本次现金分红金额预计为人民币275,840,743.20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49.41%,具体分红金额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为准。 2025年度,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为人民币44,343,323.16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人民币320,184,066.36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57.35%。其中,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以下简称“回购并注销”)金额为人民币30,775,346.17元,现金分红和回购并注销金额合计人民币306,616,089.37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54.92%。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存托凭证总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如后续存托凭证总数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不触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截至目前上市未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公司上市后的首个完整会计年度2024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故上表中“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系指2024年度与2025年度。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20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4,590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2.111元/股。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本次激励计划中有3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考评等级为B,其当期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占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10%,即4,590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5月6日及2025年5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公司于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16日在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5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32)。 (三)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35)。 (四)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5年7月14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于2025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六)202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划分为A、B+、B、C、D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C、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因本次激励计划中有3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考评等级为B,其当期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占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10%,即4,590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与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的规定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111元/股,因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2.111元/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19,188,098股变更为419,183,508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回购原因及回购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除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外,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的,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原因和数量、回购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和股份注销手续,并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15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 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万元)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为满足生产经营和战略实施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2026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额度和期限以各家金融机构最终核定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期限根据届时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在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调剂。如在本次额度预计的授权期间内发生新设立或收购各级全资子公司的,对该等公司提供的担保,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调剂使用预计额度。本次预计担保均无反担保安排。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上述担保预计额度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审议相同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 注:本次预计的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调剂,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与其他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之间调剂使用本次预计的担保额度;如在额度有效期间公司新设或新增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的,对该等下属子公司的担保,也可以在上述预计的担保额度范围内相应分配使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签订相关授信及担保协议(过往协议仍在有效期的除外),上述计划授信及担保总额仅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和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授信及担保金额尚需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授信并担保事项是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持续、稳健开展,并结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情况进行的额度预计,符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满足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需求。被担保对象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4,00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78,423万元(或等值外币),上述两项担保事项合计为人民币202,4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5.80%、24.84%。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预计2026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后审慎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公司对相关风险能够进行有效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预计2026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1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基本情况 ■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 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其投资收益不排除会受到利率、政策等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一、现金管理情况概述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为持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将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 (二)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现金管理产品类型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在有效期及前述资金额度内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和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上述决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本次拟开展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现金管理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现金管理风险 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其投资收益不排除会受到利率、政策等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二)现金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21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本次激励计划中有3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考评等级为B,其当期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占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10%,即4,590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19,188,098股变更为419,183,508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419,188,098元变更为419,183,508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前述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相关手续。上述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内部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 涉及修订及新制定的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制度公告,其中第1、2项的制度修订尚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18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主要情况 ■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此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以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为原则,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主要是用来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以及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风险、内部控制风险、技术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为规避生产经营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采购规模及套期保值业务预期成效等因素,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择机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同时,随着公司海外业务的不断拓展,外汇收支规模不断增长,收支结算币别及收支期限的不匹配使外汇风险敞口不断扩大。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汇率和利率波动幅度不断加大,外汇风险显著增加。为防范汇率大幅度波动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在不影响集团主营业务发展和资金使用安排的前提下,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使用自有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于公司外币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能够提高公司积极应对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二)交易金额 1、公司拟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2、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9,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1、公司及其子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交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等衍生品合约,交易场所包括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或场外市场交易,交易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相关的产品及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铜、铝、镍等。 2、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欧元、日元、新币、港币等。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衍生产品业务或上述各产品组合业务。 (五)交易期限及授权事项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在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此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以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为原则,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主要是用来规避原材料价格和外汇市场汇率的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但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原材料价格及汇率波动风险:市场行情波动较大时,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会带来较大公允价值波动; 2、流动性风险:如果合约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保值交易无法成交或无法在合适价位成交,可能会造成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从而产生交易损失; 3、资金风险:当市场价格出现巨幅变化时,可能存在因保证金不足、追加不及时被强平的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或者人为失误造成的风险; 5、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6、履约风险:不合适的交易对方选择可能引发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带来的风险; 7、政策风险:如果衍生品市场或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二)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1、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均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均为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基础业务密切相关的原材料及外汇衍生品,遵循汇率风险中性的管理原则,不做投机性交易。 2、公司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内部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3、公司将审慎审查与符合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业务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4、公司会加强对相关原材料市场和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的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率和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损失。 5、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通过开展商品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以规避原材料价格及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其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有利于公司提高应对市场价格及汇率波动的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投入的保证金规模与自有资金、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匹配,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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