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重审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46,312,886.3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重审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情况 1.重审受理时间:2025年11月21日 2.诉讼机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2024年5月,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2、2025年5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皖1202民初7488号】,判处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54,990,741.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处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公司工期延误损失2,703,881.09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3、截至重审一审判决前,被告陆续向公司支付部分款项。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2025)皖1202民初22010号】,判决如下: (1)被告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2,001,141.58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重审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