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见《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4月17日,即2026年4月17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6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17:00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机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 收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 收件人:陈东东 电话:010-68779749 邮政编码:100034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19-8866) 会务常设联系人:郑维丹 联系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68731199 电子邮件:service@ncfund.com.cn 网址:www.nc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五号北京INN大厦2号楼7层B706 联系人:韩康 联系电话:010-8519761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一:《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附件二:《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并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二: 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内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6年5月2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3、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终止条款的说明 一、声明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本次有权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针对上述审议事项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对《基金合同》中“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拟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基金合同》中“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九)临时报告”删除“25、本基金连续30个、40个、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形;” 3、在《基金合同》中“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之“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中删除“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三、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合同约定的职权;《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约定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次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法律文件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后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