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601933 证券简称:永辉超市 公告编号:2026-014 |
|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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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作出 ●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金额: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639,089,070.93元及相关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仲裁裁决现已生效,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相关义务,暂时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仲裁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国仲”)送达的《裁决书(上国仲(2024)第317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御锦”) 第二被申请人:王健林先生 第三被申请人:孙喜双先生 第四被申请人: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集团”) (二)申请仲裁的原因: 2023年12月8日,公司与大连御锦签订《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公司向大连御锦出售所持有的388,699,998股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商管”)股份(对应万达商管于2023年8月25日增资扩股前公司的64,783,333股持股)。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为4,530,059,250.07元人民币,由大连御锦分八期支付(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相关公告)。 2024年7月26日,公司与大连御锦、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一方集团经友好协商,签订《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王健林、孙喜双、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第1.1条的约定,本次转股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3,839,089,070.93 元共分八期支付(具体为第三至第十期),其中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的约定付款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约定付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一方集团将为剩余转让价款的支付提供担保。具体细节详见《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出售资产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鉴于大连御锦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一方集团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上国仲提起仲裁申请。 (三)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639,089,070.93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加速到期违约金人民币218,345,344.26元; 3、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1,017.21元; 4、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45,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783,329.41元; 5、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前4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2日收到上国仲对本次仲裁的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情况 经审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639,089,070.93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速到期违约金人民币218,345,344.26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1,017.21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5,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783,329.41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就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第(一)至(四)项裁决项下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8,251,550元,由被申请人方共同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方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8,251,550元。 上述各裁决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申请人方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仲裁裁决现已生效,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相关义务,暂时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仲裁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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