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纠纷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美公司”)《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安”)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根据仲裁结果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倍特建安与嘉华美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并在后续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款分配决定书》和执行案款482,915,405.47元。前述事项及进展相关公告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17日、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26日、2022年5月10日、5月19日、2023年2月24日、7月15日、8月16日、12月13日、12月28日、2024年1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78)、《关于全资子公司就〈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事项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事项的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3、2022-15)、《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6、2023-8、2023-50、2023-57、2023-89、2023-93、2024-2)。 2025年1月,倍特建安收到关于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前述《案款分配决定书》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应诉通知书。2025年12月,倍特建安收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案款分配决定书》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民事判决书((2025)川0191民初1874号),判决:1、原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在华惠嘉悦汇广场施工范围内对工程款50,149,800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驳回原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前述事项及进展相关公告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18日、12月3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惠嘉悦汇广场ABC标段总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025-50)。 二、进展情况 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案款分配决定书》((2022)川0191执5409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民事判决书((2025)川0191民初1874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川019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撤销(2022)川0191执5409号《案款分配决定书》,确认上诉人对工程款62,739,800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列入第一顺位参与案款分配;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近日,倍特建安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前述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事宜的民事裁定书((2026)川01民终5043号)。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黄田坝242栋 (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八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3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3:四川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15层150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号 (三)原审第三人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成都高新区应龙南一路555号5栋14层1420号 (四)裁定情况 1、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川019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340元予以退回。 三、本次纠纷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二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后续判决结果及经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为准。 四、其他说明 除本次事项以及2025年7月17日披露的《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2025-31)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全力依法合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川01民终5043号)。 特此公告。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