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2026年3月24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26年3月24日至4月2日。公示期间,公司任何部门、下属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书面或通讯等方式向公司反映公示激励对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意见 1.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能等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5.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