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2026-022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
|
|
|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中院”)作出的《通知书》[(2026)渝01执407号]及《执行裁定书》[(2026)渝01执407号之七],重庆中院在执行重庆高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高永”)与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电子”)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作出(2026)渝01执407号之七裁定,在30个交易日内将被执行人三安电子所持的本公司共68,562,9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7%)予以强制处置。 一、拟被执行股东持股情况 1、股东名称:三安电子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三安电子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213,823,34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4.33%;三安电子及其控股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集团”)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470,456,88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9.47%。 三安电子及三安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和2026年4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二、拟被执行基本情况 重庆中院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重庆高永与三安电子等合同纠纷案,执行依据为重庆市国信公证处(2025)渝国证字第14030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标的为偿还本金人民币10亿元以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重庆中院依法作出(2026)渝01执407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三安电子持有本公司的9,3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票。现申请执行人重庆高永以被执行人三安电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重庆中院申请对前述冻结的9,300万股中的6,856.2957万股予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将冻结通知书案号为(2026)渝01执407号之二对应被执行人三安电子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票共6,856.2957万股冻结状态调整为不限制卖出。 2、执行期间,对资金账户禁止买入、资金转出、证券买入、转托管、撤指定,冻结期限自2026年4月2日起至2029年3月24日止,资金扣划后解除以上限制措施。 3、冻结状态调整为可售冻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将被执行人三安电子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票共6,856.2957万股强制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含股息、红利等孳息)扣除相关费用后直接划付至重庆中院账户。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被强制执行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本次被司法执行的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比例较小,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4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