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66 证券简称:风语筑 公告编号:2026-016 债券代码:113643 债券简称:风语转债 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语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 根据《会议规则》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方能生效。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本次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语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名称:“风语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会议召集人: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13日下午13:30 (四)会议地点:上海市江场三路191号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 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通讯方式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债权登记日:2026年4月7日 (七)出席对象: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共6名,代表本期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共计58,220张,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1.17%。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58,22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 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俞铖、任叶子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3466 证券简称:风语筑 公告编号:2026-017 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1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江场三路191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5人,董事辛浩鹰(非独立董事)、刘晓都(独立董事)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董事会秘书李成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俞铖、任叶子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