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0日,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福莱蒽特贸易”)与杭州银行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4,4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由公司100%持有。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8日和2025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预计2025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一)担保额度:人民币4,400万元整。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1、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 (2)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利息(含复息); (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四)保证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项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叁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贸易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为其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对日常经营资金的需求以及降低融资成本,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有益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实时监控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2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2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