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15 证券简称:国茂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7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1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潜路98号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办公楼3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国忠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董事徐彬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副总裁陆一品先生出席会议。副总裁孔东华先生、副总裁郝建男先生及制造总监杨渭清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第1-3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翟浩、方文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3915 证券简称:国茂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8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遵循《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26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5年9月27日至2026年3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1名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结合公司筹划、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公司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并经上述核查对象出具书面说明及承诺。经核查确认,上述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之前,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在自查期间,中介机构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证券”)的自营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东方财富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并切实执行,相关买卖股票行为系其自营业务部门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独立投资策略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相关部门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1名核查对象及中介机构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论证、决策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及时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核查对象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