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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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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6-024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投资项目合作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三级全资子公司连云港虹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科新材料”或“乙方”)于2026年4月9日与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徐圩新区投资项目合作意向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意向协议书》”)。本次签署的《合作意向协议书》仅为意向性协议,属于各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意向性约定,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产品和产能、建设周期及安排、付款安排、投产时间、项目进展等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影响而变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日,合作双方尚未开展具体合作事宜,对公司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需视双方后续合作的实施和执行情况、项目审批情况、项目的最终方案和实施情况而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准确预测本协议对公司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合作意向协议书》中的投资项目尚需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备案、环评审批等前置审批,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核准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截至本公告日,《合作意向协议书》已成立,待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具备项目实施条件,并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情况
  (一)为了进一步“强链、延链、补链”,提升公司竞争力,持续构建“1+N”多元化产业链格局,2026年4月9日,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虹科新材料与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委会签署了《合作意向协议书》,约定虹科新材料在连云港徐圩新区投资新建芳烃产业链提质增效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预计总投资约133.30亿元,投资周期尚未确定。
  (二)《合作意向协议书》尚未生效,待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具备项目实施条件,并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二、协议双方介绍
  (一)甲方: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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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乙方:连云港虹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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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乙方在连云港徐圩新区投资新建芳烃产业链提质增效项目,该项目预计总投资约133.30亿元,投资周期尚未确定,建设内容预计主要包括:15万吨/年TDI、5万吨/年HDI、30万吨/年PC、24万吨/年烧碱、24万吨/年双酚A等共10套关键装置。
  (二)双方责任与义务:甲方全程协助乙方办理公司注册、项目立项、安全、环保、消防、规划建设、质监和生产验收等相关手续。乙方严格按照连云港徐圩新区规划和行业规范标准建设项目范围内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道路、管廊、内部消防站、危化品停车场以及事故灰场等基础设施。环评批复前,污染物排放指标由甲方协助乙方落实。乙方不得改变该项目的用地性质,不得将该项目用地及厂房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或租赁,乙方与第三方利用本协议项目用地进行项目合作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三)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待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具备项目实施条件,并由乙方母公司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为贯彻落实“1+N”发展战略,提升公司竞争力,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虹科新材料签署了《合作意向协议书》。若项目顺利实施并建成,公司可进一步向芳烃产业链下游延伸,丰富新能源新材料产品布局。
  本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本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截至本公告日,合作各方尚未开展具体合作事宜,对公司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需视双方后续合作的实施和执行情况、项目审批情况、项目的最终方案和实施情况而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准确预测本协议对公司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署的《合作意向协议书》仅为意向性协议,属于各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意向性约定,投资总额为预估数,具体数据以实际情况为准;投资规模、产品和产能、建设周期及安排、付款安排、投产时间、项目进展等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影响而变动。
  (二)该项目尚需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核准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三)《合作意向协议书》尚未生效,待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具备项目实施条件,并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一)在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未发生变动。
  (二)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未来三个月内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徐圩新区投资项目合作意向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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