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调解;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9,935万元及利息等;请求被告二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其对公司损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于近日收到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名称: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百泉支行 被告一:邢台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概述: 原告曾与被告一签订房地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告曾与被告二签订保证合同。现原告认为,各被告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故而成讼。 4.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9,935万元及利息等;请求被告二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5.诉讼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正在进行中。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未达到单项披露标准的新增诉讼事项主要为借款合同纠纷等,涉及总金额约14.01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9.43%。 公司正在与相关方积极沟通,力争妥善解决上述诉讼事宜。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跟进诉讼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