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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3 |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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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对象名称及投资方向:天津华芯鸿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芯鸿芯”或“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半导体产业及工业、高科技、电子等半导体产业链上下游相关领域(包括软件及服务业务)业务的成长期及成熟期企业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集成电路研发和设计具有协同性。 ● 投资金额、在合伙企业中的占比及身份:本轮募集完成后,华芯鸿芯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5,750万元,其中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峰岹科技”)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占华芯鸿芯总认缴出资额的31.7460%。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事项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合伙企业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备案申请,由上海华登高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登高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截至目前暂未完成基金备案。 ● 相关风险提示: 1、《合伙协议》等本次对外投资相关的文件尚未完成签署,协议内容和具体操作方式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本事项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华芯鸿芯主要从事半导体产业及工业、高科技、电子等半导体产业链上下游相关领域(包括软件及服务业务)业务的成长期及成熟期企业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集成电路研发和设计具有协同性,合伙企业的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相关的投资运作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市场环境、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等风险。公司作为华芯鸿芯的有限合伙人,将以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00万元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3、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行为,无法完全控制合伙企业投资风险。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有权向合伙企业委派1名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及时跟进合伙企业运作与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做好投后管理,严格执行各项风控措施,防范因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的投资风险。 一、合作投资概述 (一)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1、本次合作的目的和基本概况 为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和资源,进一步拓展公司产业投资布局,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和管理能力,把握公司所在行业相关创新应用领域的投资机会,优化公司投资结构,促进公司长期发展,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认购华芯鸿芯31.7460%的财产份额。具体情况以最终签署的《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为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2、本次合作模式 公司与普通合伙人上海华科致远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科致远”)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认缴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即华芯鸿芯)份额,上海华登高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华芯鸿芯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认缴出资,公司作为华芯鸿芯的有限合伙人,将以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00万元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享受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 (二)公司并无对其他投资人承担保底收益、退出担保等或有义务。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其他基本情况 华登高科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营业务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华登高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无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并无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二)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其他基本情况 华科致远于2024年12月20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目前作为华芯鸿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华登高科其他在管基金(其中一支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其他正在办理备案过程中)的普通合伙人。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华科致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无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并无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三)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上海华科同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 2、嘉兴骅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杭州鑫芯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 4、曾祥群 ■ 5、冯炜炜 ■ 6、张芳 ■ 7、蒙书香 ■ 8、宫臣 ■ 上述协议主体均不存在失信情况、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等。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 华芯鸿芯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备案申请,尚未完成基金备案。公司后续将根据实际进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华芯鸿芯由华登高科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华科致远与有限合伙人上海华科同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科同芯”)于2026年1月28日出资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00万元,其中华科致远认缴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华科同芯认缴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 华芯鸿芯于2026年3月27日决议增加注册资本,其中自然人曾祥群认缴出资2,500万元,张芳认缴出资250万元,冯炜炜认缴出资250万元,认缴出资总额增加至人民币5,100万元,并完成工商登记。 本次协议签署后及本轮募集完成后,华芯鸿芯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5,750万元,各合伙人及其拟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 注1: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2:合计认缴出资金额为本轮募集完成后,合伙企业募集到的总认缴出资金额。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首次交割日后的十二(12)个月(或咨询委员会同意的更长时限)内,普通合伙人可根据投资情况不时决定并宣布募集后续出资,以吸收新的有限合伙人或增加届时既存的有限合伙人(但特殊有限合伙人增加认缴出资的情况除外)的认缴出资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与决策机制:普通合伙人华科致远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及投资决策。私募基金管理人华登高科受普通合伙人委托,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基金设立咨询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推荐成员组成,负责审议关联交易、投资期延长、超出一定比例的单一投资组合公司投资金额等重大事项,咨询委员会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收益分配、查阅财务账簿、推荐咨询委员会成员等权利。 3、管理费:各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管理费为固定费用,管理费计算基数为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管理费的费率为百分之三(3%)。管理费支付日为首次交割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豁免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所应分摊的管理费。 4、利润分配安排: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可分配收入按照约定顺序进行分配。项目投资收入首先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归属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2)在满足前述分配要求后,剩余部分的百分之十(1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百分之九十(9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领域: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为专注于中国境内的(包括位于中国境外,但其主要经营地在中国境内或投资完成后将转移至中国境内的)从事半导体产业及工业、高科技、电子等半导体产业链上下游相关领域(包括软件及服务业务)业务的成长期及成熟期企业的投资。 2、投资方式:合伙企业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可转债等适用法规允许投资的资产进行投资。 3、投资限制:合伙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投资组合公司上市或被上市公司收购后持有、作为对价收到及转让的除外;可转债及除外);不得投资于不动产;不得投资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举借债务进行投资等。 4、退出机制:合伙企业主要通过股权转让、上市后减持、并购退出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四)关键股东、人员持有基金份额或任职情况 经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持有基金份额或在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任职的情形。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出资缴付 除非管理人与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除特殊有限合伙人之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应按照管理人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的出资缴付通知记载的出资截止日期按时足额缴付至出资缴付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各方同意,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的期限和安排由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和运营情况自行确定。 管理人根据合伙企业进行项目投资、支付合伙企业费用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等资金需求计划,随时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出资缴付通知,列明该有限合伙人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出资截止日期,出资缴付通知应于所载明出资截止日期前至少提前十五(15)个工作日送达有限合伙人。 (二)管理费 作为管理人为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除非经管理人另行同意减免,合伙企业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向管理人或其指定方支付管理费:各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管理费为固定费用,管理费计算基数为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管理费的费率为百分之三(3%)。除非管理人另行决定按照其他更晚日期收取,管理费支付日为首次交割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豁免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所应分摊的管理费。 (三)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取得的有关项目投资的可分配收入,首先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归属每一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第(1)项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2)在满足本条第(1)项分配要求后,剩余部分的(i)百分之十(1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ii)百分之九十(9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 (四)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在认缴出资总额之内的亏损(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项目产生的亏损)、费用和债务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超出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五)违约责任 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按照《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按期足额缴付出资及本协议约定的延期利息(如适用)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独立判断并认定该等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协议并成为一名“违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并可要求违约合伙人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普通合伙人将向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要求违约合伙人在该等通知发出后的三十(30)日内(“催缴期”)履行缴付逾期出资的义务。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完成了逾期出资的缴付义务,其应向合伙企业支付自当期出资期限截止日起到其实际缴付当期出资之日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0.1%)的逾期出资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就争议的存在做出通知后的六(6)个月内仍未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七)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最初自各签署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对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各签署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配合和促使本协议的约定得以充分执行。 五、合作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的主体华芯鸿芯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积极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和财务压力,投资行为完成后暂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本次投资也不会形成对外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20,192.50万元(含银行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后的剩余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17.2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目前公司仍处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但华芯鸿芯主要从事半导体产业及工业、高科技、电子等半导体产业链上下游相关领域(包括软件及服务业务)业务的成长期及成熟期企业的投资,投资方向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属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与公司主营业务集成电路研发和设计具有协同性,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十六条规定。 六、合作投资的风险分析 1、合伙协议等本次对外投资相关的文件尚未完成签署,协议内容和具体操作方式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本事项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华芯鸿芯主要从事半导体产业及工业、高科技、电子等半导体产业链上下游相关领域(包括软件及服务业务)业务的成长期及成熟期企业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集成电路研发和设计具有协同性,合伙协议的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相关的投资运作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市场环境、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等风险。公司作为华芯鸿芯的有限合伙人,将以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00万元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3、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行为,无法完全控制合伙企业投资风险。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及时跟进合伙企业运作与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做好投后管理,严格执行各项风控措施,防范因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的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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