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6-002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6年4月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26年4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等相关规定,结合《激励计划》公告日以来公司权益分派的实施情况,拟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经过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12.14元/股调整为11.62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本议案已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关联董事耿仲毅、俞新君、张春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6年4月10日,并同意以11.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本议案已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关联董事耿仲毅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授予事项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6-004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6年4月10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60万股,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0.80%。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授予价格:11.62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等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6年4月10日,并同意以11.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5年3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范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至2025年4月7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有效期内向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异议。2025年4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5-011)。 4、2025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公告首次披露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20)。 5、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6、202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向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除授予价格根据《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6年4月10日,并同意以11.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确定为2026年4月10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6年4月10日,并同意以11.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年4月10日 2、授予数量:160万股 3、授予人数:93人 4、授予价格:11.6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同意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6年4月10日,并同意以11.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授予日2026年4月1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本次授予的1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 (二)预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6-003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5年3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范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至2025年4月7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有效期内向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异议。2025年4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5-011)。 4、2025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公告首次披露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20)。 5、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6、202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向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事由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5年3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有关公告,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审议本议案董事会召开日,公司发生的派息事项如下: ■ 除上述派息事项外,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审议本议案董事会召开日,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要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的事项。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事项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归属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归属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2.14元/股-0.52元/股=11.62元/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调整为11.62元/股。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按照上述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进行授予。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并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按照上述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进行授予。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