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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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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6-017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5年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可能为负值。如果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在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经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5年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可能为负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2025年度业绩预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3.1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在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二、历次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公司已于2026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于2025年3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三、风险提示及其他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5年年度报告为准。如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6-018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至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6.67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31.54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38.20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08%。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仲裁)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81.94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5)杭仲 01裁字第590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杭仲 01裁字第590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启迪浦华(瑞安)水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迪浦华(瑞安)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启迪浦华(瑞安)水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27,112,955.23 元; 2、被申请人启迪浦华(瑞安)水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期内利息,利息自申请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本仲裁申请之日即2025年3月 24 日起,以27,112,955.2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付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3、驳回申请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 198,363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36,881元,被申请人启迪浦华(瑞安)水务有限公司承担161,482元,被申请人承担部分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2026)豫71民终5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豫71民终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迪浦华(新野)水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野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 原审第三人:新野县人民政府 上诉人启迪浦华(新野)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野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原审第三人新野县人民政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25)豫 1323 民初 3203 号民事判决,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25)豫 1323 民初 3203 号民事判决如下: 1、被告启迪浦华(新野)水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野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原水水费19,410,21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赔付逾期付款的损失(其中: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以14,860,200元水费为本金计息;自2025年6月19日起以19,410,216元水费为本金计息,计算至水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新野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047元,原告新野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负担740元;被告启迪浦华(新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156,307元。 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38,261.3 元,由上诉人启迪浦华(新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38.20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08%,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 三、其他事项说明 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仲裁)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81.94亿元。 四、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因前期部分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因有部分待执行款项未能如期支付,导致公司因相关纠纷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案件情况如下: 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5)鲁01民终3300号 案号:(2025)鲁0113执5004号 立案时间:2025年11月20日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17,325,021.70元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且部分案件相继审结进入履行阶段,公司整体面临诉讼风险及流动性压力,公司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涉诉案件,并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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