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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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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松炀资源
  股票代码:60386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王壮鹏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名称:王壮加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名称:北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海市银海区湖北路288号北海红树林现代金融产业城-北海国际金融中心3#楼四层A15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名称: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莲阳桥头西侧广东松炀塑胶玩具有限公司厂房第六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名称:蔡丹虹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名称:蔡建涛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4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交易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则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王壮鹏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壮鹏先生直接持有松炀资源20.88%的股份,通过北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松炀资源5.07%的股份,通过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松炀资源0.57%的股份,合计持有松炀资源26.52%的股份。
  除上述持有松炀资源的股份外,王壮鹏先生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王壮加
  1、基本情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壮加除持有松炀资源2.93%的股份外,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北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北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
  3 、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兴阳除持有松炀资源5.07%的股份外,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2、合伙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情况如下:
  ■
  3 、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不适用。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联新除持有松炀资源0.57%的股份外,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蔡丹虹
  1、基本情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蔡丹虹除持有松炀资源0.49%的股份外,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蔡建涛
  1、基本情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蔡建涛除持有松炀资源0.13%的股份外,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王壮鹏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王壮鹏先生为北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壮加先生为王壮鹏先生的胞弟,蔡丹虹女士为王壮鹏先生的配偶,蔡建涛先生为蔡丹虹女士的兄长,与王壮鹏先生为郎舅关系。
  第二章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规划需要及对上市公司现有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前景的考虑,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管理,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少本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2026年4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先生与迪克博弈和畅锐信华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王壮鹏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人民币16.86元/股的价格向迪克博弈和畅锐信华转让其持有的合计24,55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0%)无限售流通股及该等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414,047,880.00元,其中拟转让迪克博弈14,325,5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0%,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41,527,930.00元;拟转让畅锐信华10,232,500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72,519,950.00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王壮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61,52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30.06%。本次协议转让后,王壮鹏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由42,730,500股减少至12,033,000股,持股比例由20.88%减少至8.88%,王壮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壮加先生、金兴阳、新联新、蔡丹虹女士、蔡建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减少至36,96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06%;受让方1迪克博弈持有公司股份14,32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0%;受让方2畅锐信华持有公司股份10,23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后,迪克博弈、畅锐信华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引起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注:上表中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4月9日,王壮鹏先生与迪克博弈、畅锐信华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与迪克博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浙江迪克博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克博弈”或“甲方”)
  乙方(转让方):王壮鹏(以下简称 “乙方”)
  1、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及价款支付安排
  1.1 经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并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每股受让价格为16.86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24,152.7930万元(大写:贰亿肆仟壹佰伍拾贰万柒仟玖佰叁拾元)。
  1.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过户完成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本次股份转让作价同时作相应调整,但需要保证调整后标的股份数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
  1.3 乙方本次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方承诺,其收到的转让价款优先用于解除股份质押、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乙方名义在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指定银行开立共管账户。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款项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4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未违反甲乙双方约定的情况下,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如下:
  1.4.1 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82,119,496.20元;
  1.4.2 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59,408,433.80元。
  此外,各期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均以前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为前提。
  2、标的股份的过户
  2.1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的申请材料。双方应共同努力促使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
  2.2 乙方承诺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甲方应予以协助。
  2.3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甲方名下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即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在上市公司享有的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 转增股本、 增资、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陈述与保证
  3.1 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3.1.1 甲方保证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的本次股份受让的主体资格;
  3.1.2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2 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3.2.1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之后至交割完成日,乙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标的股份属于夫妻或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的,乙方已将本次转让告知共有人并已取得共有人的认可;
  3.2.2 乙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均不会:a.与上市公司现行章程之任何规定相抵触,或构成对章程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按其规定需要取得任何同意;b.与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任何约定相抵触,或构成该等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约定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c.与对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相抵触,或构成该等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3.2.3 乙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股份权属纠纷。乙方确保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份在过户时不存在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质押、司法冻结、转让等权利受限情形(本协议已披露的除外)。乙方承诺不会亦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出现上述情形的行为或者与他人达成相关协议或安排。同时,乙方保证上述状况持续至交割日,并保证甲方于交割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股份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股份的权利);
  3.2.4 乙方向甲方披露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是最新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2.5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3.3 以上双方的保证、承诺与责任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书其他条款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
  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承诺,守约方及受损失一方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4、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4.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生效。
  4.2 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3 若发生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全额退还给甲方。若发生逾期,则乙方须按应退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
  5.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包括一方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对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成本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5.2 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及时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包括未能将标的股份过户给甲方或出现部分标的股份不能过户登记等情形),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已收到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 因乙方按照甲乙双方之间的约定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或者补偿金额。
  5.4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5.5 本协议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其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6、其他承诺事项
  6.1 迪克博弈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6.2 迪克博弈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转让、减持其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松炀资源股份。
  (二)与畅锐信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上海畅锐信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畅锐信华”或“甲方”)
  乙方(转让方):王壮鹏(以下简称 “乙方”)
  1、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及价款支付安排
  1.1 经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并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每股受让价格为16.86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7,251.9950万元(大写:壹亿柒仟贰佰伍拾壹万玖仟玖佰伍拾元)。
  1.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过户完成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本次股份转让作价同时作相应调整,但需要保证调整后标的股份数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1.3 乙方本次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方承诺,其收到的转让价款优先用于解除股份质押、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乙方名义在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指定银行开立共管账户。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款项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4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未违反甲乙双方约定的情况下,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如下:
  1.4.1 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6,934,264.81元;
  1.4.2 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15,585,685.19元。
  此外,各期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均以前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为前提。
  2、标的股份的过户
  2.1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的申请材料。双方应共同努力促使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
  2.2 乙方承诺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甲方应予以协助。
  2.3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甲方名下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即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在上市公司享有的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 转增股本、 增资、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陈述与保证
  3.1 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3.1.1 甲方保证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的本次股份受让的主体资格;
  3.1.2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2 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3.2.1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之后至交割完成日,乙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标的股份属于夫妻或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的,乙方已将本次转让告知共有人并已取得共有人的认可;
  3.2.2 乙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均不会:a.与上市公司现行章程之任何规定相抵触,或构成对章程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按其规定需要取得任何同意;b.与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任何约定相抵触,或构成该等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约定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c.与对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相抵触,或构成该等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3.2.3 乙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股份权属纠纷。乙方确保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份在过户时不存在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质押、司法冻结、转让等权利受限情形(本协议已披露的除外)。乙方承诺不会亦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出现上述情形的行为或者与他人达成相关协议或安排。同时,乙方保证上述状况持续至交割日,并保证甲方于交割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股份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股份的权利);
  3.2.4 乙方向甲方披露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是最新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2.5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3.3 以上双方的保证、承诺与责任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书其他条款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
  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承诺,守约方及受损失一方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4、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4.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生效。
  4.2 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3 若发生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全额退还给甲方。若发生逾期,则乙方须按应退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
  5.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包括一方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对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成本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5.2 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及时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包括未能将标的股份过户给甲方或出现部分标的股份不能过户登记等情形),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已收到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 因乙方按照甲乙双方之间的约定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或者补偿金额。
  5.4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5.5 本协议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其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6、其他承诺事项
  6.1 畅锐信华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6.2 畅锐信华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转让、减持其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松炀资源股份。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
  五 、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
  第四章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减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松炀资源股票的情形。
  第五章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章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松炀资源的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王壮鹏(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王壮加(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章:
  北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章:
  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蔡丹虹(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蔡建涛(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4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王壮鹏(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王壮加(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章:
  北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章:
  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蔡丹虹(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蔡建涛(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4月1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王壮鹏(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王壮加(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章:
  北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章:
  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蔡丹虹(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蔡建涛(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4月10日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松炀资源
  股票代码:60386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上海畅锐信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新建公路64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交易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204,650,000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数量为1,085,000股;本报告书数据计算相关股份比例时,未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数量按总股本204,650,000股计算。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畅锐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畅锐信华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畅锐信华将成为上市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除根据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在本报告书中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增持或减持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26年4月9日,畅锐信华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人民币16.86元/股的价格受让王壮鹏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10,232,5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72,519,950.00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畅锐信华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畅锐信华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资金来源及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自筹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情况,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壮鹏先生应于协议签署日后10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应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担保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涉及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4月9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先生与畅锐信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上海畅锐信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畅锐信华”或“甲方”)
  乙方(转让方):王壮鹏(以下简称 “乙方”)
  1、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及价款支付安排
  1.1 经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并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每股受让价格为16.86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7,251.9950万元(大写:壹亿柒仟贰佰伍拾壹万玖仟玖佰伍拾元)。
  1.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过户完成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本次股份转让作价同时作相应调整,但需要保证调整后标的股份数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1.3 乙方本次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方承诺,其收到的转让价款优先用于解除股份质押、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乙方名义在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指定银行开立共管账户。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款项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4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未违反甲乙双方约定的情况下,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如下:
  1.4.1 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6,934,264.81元;
  1.4.2 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15,585,685.19元。
  此外,各期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均以前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为前提。
  2、标的股份的过户
  2.1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的申请材料。双方应共同努力促使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
  2.2 乙方承诺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甲方应予以协助。
  2.3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甲方名下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即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在上市公司享有的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 转增股本、 增资、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陈述与保证
  3.1 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3.1.1 甲方保证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的本次股份受让的主体资格;
  3.1.2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2 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3.2.1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之后至交割完成日,乙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标的股份属于夫妻或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的,乙方已将本次转让告知共有人并已取得共有人的认可;
  3.2.2 乙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均不会:a.与上市公司现行章程之任何规定相抵触,或构成对章程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按其规定需要取得任何同意;b.与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任何约定相抵触,或构成该等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约定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c.与对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相抵触,或构成该等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3.2.3 乙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股份权属纠纷。乙方确保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份在过户时不存在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质押、司法冻结、转让等权利受限情形(本协议已披露的除外)。乙方承诺不会亦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出现上述情形的行为或者与他人达成相关协议或安排。同时,乙方保证上述状况持续至交割日,并保证甲方于交割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股份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股份的权利);
  3.2.4 乙方向甲方披露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是最新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2.5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3.3 以上双方的保证、承诺与责任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书其他条款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
  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承诺,守约方及受损失一方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4、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4.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生效。
  4.2 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3 若发生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全额退还给甲方。若发生逾期,则乙方须按应退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
  5.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包括一方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对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成本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5.2 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及时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包括未能将标的股份过户给甲方或出现部分标的股份不能过户登记等情形),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已收到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 因乙方按照甲乙双方之间的约定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或者补偿金额。
  5.4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5.5 本协议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其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6、其他承诺事项
  6.1 畅锐信华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6.2 畅锐信华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转让、减持其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松炀资源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畅锐信华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均为受让方合法的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受让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七、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畅锐信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华
  签署日期: 2026 年 4 月 10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松炀资源的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畅锐信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华
  签署日期: 2026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畅锐信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华
  签署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松炀资源
  股票代码:60386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浙江迪克博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道同心路135号2幢1124A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4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交易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204,650,000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数量为1,085,000股;本报告书数据计算相关股份比例时,未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数量按总股本204,650,000股计算。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迪克博弈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迪克博弈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迪克博弈将成为上市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除根据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在本报告书中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增持或减持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26年4月9日,迪克博弈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人民币16.86元/股的价格受让王壮鹏持有的上市公司14,325,5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0%,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41,527,930.00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迪克博弈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迪克博弈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资金来源及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自筹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情况,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壮鹏应于协议签署日后10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应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担保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涉及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4月9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先生与迪克博弈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浙江迪克博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克博弈”或“甲方”)
  乙方(转让方):王壮鹏(以下简称 “乙方”)
  1、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及价款支付安排
  1.1 经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并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每股受让价格为16.86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24,152.7930万元(大写:贰亿肆仟壹佰伍拾贰万柒仟玖佰叁拾元)。
  1.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过户完成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本次股份转让作价同时作相应调整,但需要保证调整后标的股份数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
  1.3 乙方本次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方承诺,其收到的转让价款优先用于解除股份质押、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乙方名义在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指定银行开立共管账户。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款项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1.4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未违反甲乙双方约定的情况下,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如下:
  1.4.1 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82,119,496.20元;
  1.4.2 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59,408,433.80元。
  此外,各期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均以前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为前提。
  2、标的股份的过户
  2.1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的申请材料。双方应共同努力促使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
  2.2 乙方承诺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甲方应予以协助。
  2.3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甲方名下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即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在上市公司享有的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 转增股本、 增资、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陈述与保证
  3.1 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3.1.1 甲方保证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的本次股份受让的主体资格;
  3.1.2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2 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3.2.1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之后至交割完成日,乙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标的股份属于夫妻或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的,乙方已将本次转让告知共有人并已取得共有人的认可;
  3.2.2 乙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均不会:a.与上市公司现行章程之任何规定相抵触,或构成对章程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按其规定需要取得任何同意;b.与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任何约定相抵触,或构成该等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约定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c.与对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相抵触,或构成该等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3.2.3 乙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股份权属纠纷。乙方确保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份在过户时不存在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质押、司法冻结、转让等权利受限情形(本协议已披露的除外)。乙方承诺不会亦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出现上述情形的行为或者与他人达成相关协议或安排。同时,乙方保证上述状况持续至交割日,并保证甲方于交割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股份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股份的权利);
  3.2.4 乙方向甲方披露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是最新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2.5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3.3 以上双方的保证、承诺与责任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书其他条款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
  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承诺,守约方及受损失一方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4、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4.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生效。
  4.2 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3 若发生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全额退还给甲方。若发生逾期,则乙方须按应退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
  5.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包括一方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对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成本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5.2 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及时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包括未能将标的股份过户给甲方或出现部分标的股份不能过户登记等情形),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已收到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 因乙方按照甲乙双方之间的约定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或者补偿金额。
  5.4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5.5 本协议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其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6、其他承诺事项
  6.1 迪克博弈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6.2 迪克博弈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转让、减持其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松炀资源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迪克博弈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均为受让方合法的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受让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七、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迪克博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贤哲
  签署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松炀资源的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迪克博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贤哲
  签署日期: 2026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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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迪克博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贤哲
  签署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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