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临时补流募集资金金额:34,000.00万元 ● 补流期限:自2026年4月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4月7日,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 三、前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40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6年4月7日,公司已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34,00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短期融资,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4,000.00万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若募投项目建设使用需要,公司将及时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该部分募集资金,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4,000.00万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本次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规范运作》等监管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