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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来伊份 股票代码:60377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1399弄68号20楼01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399弄6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郁瑞芬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古宜路90号来伊份管理总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施辉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古宜路90号来伊份管理总部 一致行动人一:上海海永德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668号207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399弄68号 一致行动人二:上海德永润域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668号207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399弄68号 一致行动人三: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巡洋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洲路741号3幢562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 通讯地址: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主动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之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爱屋企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郁瑞芬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施辉的基本情况如下: ■ (四)一致行动人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一海永德于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五)一致行动人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二德永润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六)一致行动人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三迎水巡洋10号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爱屋企管为施永雷先生、郁瑞芬女士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爱屋企管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施永雷先生、郁瑞芬女士和施辉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中:施永雷先生和郁瑞芬女士为夫妻关系,施辉先生和施永雷先生为父子关系,郁瑞芬女士为海永德于普通合伙人,施辉先生为德永润域普通合伙人。爱屋企管、郁瑞芬女士、施辉先生、海永德于、德永润域5名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属于一致行动人;2020年9月29日,施辉、郁瑞芬与迎水巡洋10号私募基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施辉、迎水巡洋10号私募基金同意将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委托郁瑞芬行使其就所持来伊份股权而享有除收益权和处置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基于自身资金安排,受让方对公司长期价值和未来发展的认可而发生的股份变动,共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增加或继续减少已拥有来伊份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来伊份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4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爱屋企管、郁瑞芬女士、施辉先生与东合恒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东合恒一转让其所持有来伊份无限售流通股33,442,400股股份,占来伊份总股本的10%,转让价格为11.48元/股,转让对价383,918,752元人民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主体 甲方(受让方):苏州东合恒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转让方):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二(转让方):郁瑞芬 乙方三(转让方):施辉 (二)本次股份转让 1、转让标的 1.1 乙方拟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量为33,442,4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0%)协议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上述股份。其中,乙方一拟转让26,676,150股,乙方二拟转让2,693,250股,乙方三拟转让4,073,000股。 1.2 乙方确认,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扣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负担,乙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所有权及处分权。 1.3 双方确认,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均与标的股份一并转让予甲方。 2、标的股份转受让价格 2.1 甲乙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每一股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每股收盘价的90%,即每一股人民币11.48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83,918,752元。 2.2 若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价格应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3、交易安排 3.1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的具体付款进度如下简表所示: ■ 3.1.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关于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占转让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115,175,626元。其中,支付予乙方一91,872,660元、乙方二9,275,553元、乙方三14,027,412元。 3.1.2 自本协议生效且第一期转让款支付后,甲乙双方应前往上交所申请办理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在取得上交所本次合规确认意见后、且双方前往中证登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的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占转让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191,959,376元。其中,支付予乙方一153,121,101元、乙方二15,459,255元、乙方三 23,379,020元。 3.1.3 交割日起算的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的第三期股份转让款,即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余款,占转让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76,783,750元。其中,支付予乙方一61,248,440元、乙方二6,183,7027元、乙方三9,351,608元。 3.2 甲方承诺,自交割日次日起的18个月内,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其基于本协议安排所取得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甲方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3.3 双方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对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进行任何调整。 4、过渡期安排 4.1 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乙方应确保上市公司按照过往交易习惯及正常经营模式开展业务。 4.2 过渡期内,乙方不得实施损害上市公司或甲方利益的行为,不得转移或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5、保密条款 5.1 双方对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的整个过程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披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转让细节、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业务和财务信息、市场和销售数据、计划和方案、实际或潜在客户、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身份和交易过程、员工名册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 5.2 本条款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2)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非因一方违反本条款导致); (3)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披露该等信息(需确保该等人员同样承担保密义务)。 5.3 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持续有效。 6、陈述与保证 6.1 双方共同陈述与保证 (1)本协议每一方均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权利和能力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一经生效对该方即具有效力和拘束力,并可依据其条款对该方强制执行; (3)每一方对本协议的签署、递交和履行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该方的章程性文件(若适用);与该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对该等协议的违反;违反对该方或该方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仲裁机关或政府机构的判决、命令、禁令、政令或裁决; (4)没有未决或潜在的,针对任一方或其财产而在任何法院、仲裁或政府机构提起的法律行动、诉讼仲裁或法律调查程序,若其作出不利裁决,将妨碍或阻止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交易; (5)双方将尽力促进具体交易协议尽快达成,按本协议共同参与本次股份收购及相关安排直至本协议终止。 6.2 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 (1)上市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和材料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并且是最新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遗漏;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及书面向甲方披露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重大诉讼仲裁及处罚等; (2)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其它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况; (3)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之后至交割日,乙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 (4)在甲方履行本协议各期付款义务下,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 7、违约责任 7.1 如本次交易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则本次交易终止,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导致本次交易终止并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应对其他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7.2 甲方如果未能按照本协议进度支付相关交易款项的,每延迟一日,则按应付而未付的相关款项的日万分之五比例,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超过十日仍然未能支付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7.3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相关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直接及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仲裁费、执行费用、保全费用等全部损失。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条件、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放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来伊份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4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郁瑞芬): 签署日期:2026年4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辉): 签署日期:2026年4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海永德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4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德永润域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4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4月8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来伊份 股票代码:603777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东合恒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6幢苏州中心办公楼C座8层03单元 通讯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6幢苏州中心办公楼C座8层03单元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主动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之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合恒一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基于自身资金安排,受让方对公司长期价值和未来发展的认可而发生的股份变动,共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12个月内有增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来伊份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4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其所持有来伊份无限售流通股33,442,400股股份,占来伊份总股本的10%,转让价格为11.48元/股,转让对价383,918,752元人民币。本次权益变动后,东合恒一直接持有公司33,442,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主体 甲方(受让方):苏州东合恒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转让方):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二(转让方):郁瑞芬 乙方三(转让方):施辉 (二)本次股份转让 1、转让标的 1.1 乙方拟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量为33,442,4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0%)协议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上述股份。其中,乙方一拟转让26,676,150股,乙方二拟转让2,693,250股,乙方三拟转让4,073,000股。 1.2 乙方确认,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扣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负担,乙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所有权及处分权。 1.3 双方确认,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均与标的股份一并转让予甲方。 2、标的股份转受让价格 2.1 甲乙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每一股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每股收盘价的90%,即每一股人民币11.48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83,918,752元。 2.2 若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价格应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3、交易安排 3.1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的具体付款进度如下简表所示: ■ 3.1.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关于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占转让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115,175,626元。其中,支付予乙方一91,872,660元、乙方二9,275,553元、乙方三14,027,412元。 3.1.2 自本协议生效且第一期转让款支付后,甲乙双方应前往上交所申请办理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在取得上交所本次合规确认意见后、且双方前往中证登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的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占转让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191,959,376元。其中,支付予乙方一153,121,101元、乙方二15,459,255元、乙方三 23,379,020元。 3.1.3 交割日起算的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的第三期股份转让款,即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余款,占转让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76,783,750元。其中,支付予乙方一61,248,440元、乙方二6,183,7027元、乙方三9,351,608元。 3.2 甲方承诺,自交割日次日起的18个月内,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其基于本协议安排所取得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甲方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3.3 双方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对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进行任何调整。 4、过渡期安排 4.1 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乙方应确保上市公司按照过往交易习惯及正常经营模式开展业务。 4.2 过渡期内,乙方不得实施损害上市公司或甲方利益的行为,不得转移或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5、保密条款 5.1 双方对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的整个过程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披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转让细节、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业务和财务信息、市场和销售数据、计划和方案、实际或潜在客户、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身份和交易过程、员工名册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 5.2 本条款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2)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非因一方违反本条款导致); (3)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披露该等信息(需确保该等人员同样承担保密义务)。 5.3 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持续有效。 6、陈述与保证 6.1 双方共同陈述与保证 (1)本协议每一方均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权利和能力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一经生效对该方即具有效力和拘束力,并可依据其条款对该方强制执行; (3)每一方对本协议的签署、递交和履行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该方的章程性文件(若适用);与该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对该等协议的违反;违反对该方或该方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仲裁机关或政府机构的判决、命令、禁令、政令或裁决; (4)没有未决或潜在的,针对任一方或其财产而在任何法院、仲裁或政府机构提起的法律行动、诉讼仲裁或法律调查程序,若其作出不利裁决,将妨碍或阻止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交易; (5)双方将尽力促进具体交易协议尽快达成,按本协议共同参与本次股份收购及相关安排直至本协议终止。 6.2 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 (1)上市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和材料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并且是最新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遗漏;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及书面向甲方披露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重大诉讼仲裁及处罚等; (2)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其它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况; (3)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之后至交割日,乙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 (4)在甲方履行本协议各期付款义务下,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 7、违约责任 7.1 如本次交易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则本次交易终止,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导致本次交易终止并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应对其他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7.2 甲方如果未能按照本协议进度支付相关交易款项的,每延迟一日,则按应付而未付的相关款项的日万分之五比例,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超过十日仍然未能支付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7.3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相关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直接及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仲裁费、执行费用、保全费用等全部损失。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条件、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放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来伊份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东合恒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4月8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券代码:603777 证券简称:来伊份 公告编号:2026-021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来伊份”)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屋企管”)、郁瑞芬女士、施辉先生与苏州东合恒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合恒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东合恒一转让其所持有来伊份无限售流通股33,442,400股股份,占来伊份总股本的10%,转让价格为11.48元/股,转让对价383,918,752元人民币。 ● 本次股份转让的双方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受让方东合恒一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 东合恒一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置换、现金购买资产等方式将东合恒一控制的资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或由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若东合恒一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将因违反承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上述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 ■ ■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 注:上表中“持股比例”为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比例之间的差额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基于自身资金安排,受让方对公司长期价值和未来发展的认可而发生的股份变动,共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 受让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信息: ■ 东方新民控股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主体 甲方(受让方):苏州东合恒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转让方):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二(转让方):郁瑞芬 乙方三(转让方):施辉 (二)本次股份转让 1、转让标的 1.1 乙方拟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量为33,442,4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0%)协议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上述股份。其中,乙方一拟转让26,676,150股,乙方二拟转让2,693,250股,乙方三拟转让4,073,000股。 1.2 乙方确认,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扣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负担,乙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所有权及处分权。 1.3 双方确认,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均与标的股份一并转让予甲方。 2、标的股份转受让价格 2.1 甲乙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每一股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每股收盘价的90%,即每一股人民币11.48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83,918,752元。 2.2 若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价格应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3、交易安排 3.1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的具体付款进度如下简表所示: ■ 3.1.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关于标的股份的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占转让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115,175,626元。其中,支付予乙方一91,872,660元、乙方二9,275,553元、乙方三14,027,412元。 3.1.2 自本协议生效且第一期转让款支付后,甲乙双方应前往上交所申请办理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在取得上交所本次合规确认意见后、且双方前往中证登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的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占转让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191,959,376元。其中,支付予乙方一153,121,101元、乙方二15,459,255元、乙方三 23,379,020元。 3.1.3 交割日起算的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的第三期股份转让款,即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余款,占转让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76,783,750元。其中,支付予乙方一61,248,440元、乙方二6,183,7027元、乙方三9,351,608元。 3.2 甲方承诺,自交割日次日起的18个月内,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其基于本协议安排所取得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甲方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3.3 双方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对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进行任何调整。 4、过渡期安排 4.1 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乙方应确保上市公司按照过往交易习惯及正常经营模式开展业务。 4.2 过渡期内,乙方不得实施损害上市公司或甲方利益的行为,不得转移或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5、保密条款 5.1 双方对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的整个过程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披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转让细节、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业务和财务信息、市场和销售数据、计划和方案、实际或潜在客户、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身份和交易过程、员工名册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 5.2 本条款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2)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非因一方违反本条款导致); (3)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披露该等信息(需确保该等人员同样承担保密义务)。 5.3 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持续有效。 6、陈述与保证 6.1 双方共同陈述与保证 (1)本协议每一方均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权利和能力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一经生效对该方即具有效力和拘束力,并可依据其条款对该方强制执行; (3)每一方对本协议的签署、递交和履行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该方的章程性文件(若适用);与该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对该等协议的违反;违反对该方或该方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仲裁机关或政府机构的判决、命令、禁令、政令或裁决; (4)没有未决或潜在的,针对任一方或其财产而在任何法院、仲裁或政府机构提起的法律行动、诉讼仲裁或法律调查程序,若其作出不利裁决,将妨碍或阻止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交易; (5)双方将尽力促进具体交易协议尽快达成,按本协议共同参与本次股份收购及相关安排直至本协议终止。 6.2 乙方向甲方陈述与保证: (1)上市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和材料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并且是最新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遗漏;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及书面向甲方披露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重大诉讼仲裁及处罚等; (2)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其它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况; (3)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之后至交割日,乙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 (4)在甲方履行本协议各期付款义务下,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 7、违约责任 7.1 如本次交易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则本次交易终止,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导致本次交易终止并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应对其他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7.2 甲方如果未能按照本协议进度支付相关交易款项的,每延迟一日,则按应付而未付的相关款项的日万分之五比例,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超过十日仍然未能支付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7.3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相关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直接及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仲裁费、执行费用、保全费用等全部损失。 (三)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一)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东合恒一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二)东合恒一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置换、现金购买资产等方式将东合恒一控制的资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或由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若东合恒一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将因违反承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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