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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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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26-008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6年4月8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赖旭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罗明先生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资格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罗明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司审计部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罗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附件: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简历:
  罗明:男,中国国籍,1975年10月生,毕业于四川大学,200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曾先后就职于成都市电信局公话分局、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四川金恒德西部汽车产业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成都香江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进入公司,担任公司法务经理至今,2026年4月起拟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日,罗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设立由独立董事任召集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部设审计部部长一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部长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工作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积极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七)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八)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九)审计部须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招投标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三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按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公司其他部门相关人员或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六)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复审并经董事会确认后通知审计部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10年,工作报告保管期限10年。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部长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如所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所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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