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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ST柯利达 公告编号:2026-016 |
|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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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披露新增诉讼及仲裁事项金额为12,276.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52%。 ●上市公司所处诉讼地位:原告、被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中、待开庭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未作出最终判决,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及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12日、2025年9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自前期披露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诉讼及仲裁事项金额累计为12,276.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 2、案件事实 双方分别于2016年12月就“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新能源乘用车建设项目幕墙工程”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4月11日就“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新能源乘用车建设项目装饰装修施工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公司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5月28日,苏州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2021)苏仲裁字第052号、(2021)苏仲裁字第051号仲裁裁决书。后因前途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分别为(2021)苏0505执3159号、(2021)苏0505执3162号。2021年10月26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上述执行案件作出终本裁定。2022年9月6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同时约定,原告有权就承建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工程款内优先受偿,但前途公司并未履行。2025年1月20日虎丘法院裁定受理前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5年2月14日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额为32,992,346元,性质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经破产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调整金额为25,611,261.00元,性质为普通债权。因对债权认定结果不服,2025年5月12日,公司向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已于2025年10月21日第一次开庭,2026年2月6日第二次开庭。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对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32,992,346元破产债权中的21,653,000元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案件二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事实 2018年1月,双方签订《北京新机场旅客航站楼及综合换乘中心精装修工程七标段合同文件》。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纠纷,2025年10月24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于2026年4月26日开庭。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币17,712,872.42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至实际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①以未付工程款 26,249,418.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从2019年6月29日起算,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人民币164,933.85元;②此后,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8月20日起算,暂计算至2025年10月13日为人民币3,661,830.2元。以上合计仲裁请求金额为:21,539,636.47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案件三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第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事实 2013年3月,中关村公司、建设管理中心共同就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延伸的区文化体育中心工程(幕墙工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显示招标人为中关村公司、建设管理中心,中标通知书显示柯利达公司中标该项目。2013年6月21日,柯利达公司与中关村公司签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延伸区文化体育中心工程(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工程欠款纠纷,2019年6月30日,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25日,乌鲁木齐中院作出(2019)新01民初390号判决,判决中关村公司支付柯利达公司(1)工程款 25,275,255.2元;(2)工程款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起诉之日2019年6月30日的工程款利息共计3,289,426.04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工程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LPR计算);(3)鉴定费损失161,357.1元。共计28,726,038.34元。 2020年12月15日,公司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作出(2021)新民终67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2月16日,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5月20日,高院作出(2022)新民申751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申请抗诉,2024年12月13日,自治区检察院决定不支持公司监督申请。2021年7月22日,公司向乌鲁木齐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6年1月22日,乌鲁木齐中院作出(2025)新01执5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诉讼为上述案件的衍生诉讼,因上述执行过程中公司曾向执行法院申请查询被执行人中关村公司在建设管理中心的到期债权,建设管理中心于2025年10月15日向法院反馈《关于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存在异议的情况说明》,说明由中关村公司负责实施的文化体育中心项目已完成结算,不存在到期债权。基于此,2025年12月,公司以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为被告、中关村公司为第三人,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案号(2026)新0106民初328号,目前公司已于2026年1月19日完成诉讼费用缴纳,等待一审开庭。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直接支付其对第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工程款债权,金额暂计为人民币28,726,038.34元,并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合计28,726,038.34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案件四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淮安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花漾城商业运营管理分公司、淮安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信茂商业运营管理分公司、淮安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2、案件事实 2020年8月29日,公司与淮安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淮安花漾商业城二期幕墙施工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2026年2月,公司诉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4月28日开庭。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017,280.98元; (2)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7,850.01元(以14,262,058.51为基数,自2025年10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6年1月3日,为109,342.45元;以14,262,058.51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款之日,暂计至2026年1月30日为38,507.56元;共计147,850.01元);以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16,165,130.99元。 (3)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诉请工程款本金16,017,280.9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 (五)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除前述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新增案件金额为2,778.9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第三人)新增案件金额为689.3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前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12日、2025年9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相关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未作出最终判决,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及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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