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集团”、“发行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反馈、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拓普集团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项议事规则以及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出具相关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10、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四、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拓普集团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义务。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荐代表人:万 鹏 肖 雁 法定代表人: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