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三 ● 涉案的金额:1,016.4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的诉讼金额及其他请求仅为原告单方主张,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将积极应诉并澄清事实真相,原告主张不代表法院审理结果,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6年4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所涉业务发生于2013年,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济南分公司”)、山东乾元泽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公司”)、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被告二:山东乾元泽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本案所涉业务发生于2013年,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志诚公司”)与邮政济南分公司之间曾形成法律纠纷,乾元公司、公司为相关方,大唐公司要求邮政济南分公司向大唐志诚公司返还款项,要求乾元公司、公司对邮政济南分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大唐公司认为大唐志诚公司将其对乾元公司的前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大唐公司,大唐公司对各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决邮政济南分公司偿还大唐公司借款1,016.4万元; 2.判决邮政济南分公司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大唐公司赔偿借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 1)150万元,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2)366万元,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3)360万元,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4)140.4万元,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3.判决乾元公司及公司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将积极应诉并澄清事实真相。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的诉讼金额及其他请求仅为原告单方主张,不代表法院审理结果,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