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号)。 近日,公司获知股东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口东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口东铎)涉嫌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合伙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合伙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合伙企业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海口东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截至2025年4月22日,海口东铎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油气)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5%。 2025年4月23日至4月28日,海口东铎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洲际油气”,减持后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6.55%降至4.02%。海口东铎在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且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情况下,未暂停交易,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洲际油气”40,461,545股,转让金额80,146,688.43元,无违法所得。2025年4月30日,洲际油气披露《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和《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数据、相关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海口东铎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洲际油气”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合伙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合伙企业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合伙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合伙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合伙企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邮寄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