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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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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5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61号)《关于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1月7日,你公司持有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由10.39%减少至9.99%,触及5%整数倍,未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交易,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2026年3月11日才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全面学习减持相关规则,建立更严格的减持监控机制,确保不再发生类似行为。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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