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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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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暨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98 证券简称:山东章鼓 公告编号:2026010
  债券代码:127093 债券简称:章鼓转债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暨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6年4月3日,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东章鼓”)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山东章鼓,证券代码:002598)及可转债(债券简称:章鼓转债,债券代码:127093)将自2026年4月7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1天,自2026年4月8日(星期三)开市起复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其可转债同时停复牌并暂停或者恢复转股”。因此,“章鼓转债”于2026年4月7日(星期二)暂停转股,于2026年4月8日(星期三)恢复转股。
  3、公司股票将自2026年4月8日(星期三)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山东章鼓”变更为“ST章鼓”;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2598”;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股票代码以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由“山东章鼓”变更为“ST章鼓”;
  3、股票代码:002598;
  4、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6年4月8日;
  5、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2026年4月7日开市起停牌1天,2026年4月8日开市起复牌;
  6、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10%变为5%。
  7、公司可转债停复牌起始日:2026年4月7日开市起停牌1天,2026年4月8日开市起复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其可转债同时停复牌并暂停或者恢复转股”。因此,“章鼓转债”于2026年4月7日(星期二)暂停转股,于2026年4月8日(星期三)恢复转股。
  二、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2026年4月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因此,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1、公司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继续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根据规范要求,争取尽早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8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8.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持续督促公司管理层加强措施,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不断加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将通过电话、邮件、互动易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1-83250020
  联系邮箱:sdzg@blower.cn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首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598 证券简称:山东章鼓 公告编号:2026009
  债券代码:127093 债券简称:章鼓转债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东章鼓”)于2025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42025026号),因涉嫌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2026年4月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方树鹏先生、沈春丰先生、方润刚先生、赵晓芬女士: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章鼓)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山东章鼓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4年,在未真实发生接受维修、技术服务等业务的情况下,山东章鼓确认相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计846.27万元,导致山东章鼓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减利润总额846.27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0.37%。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费用报销单、相关合同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山东章鼓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方树鹏时任山东章鼓联席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山东章鼓日常经营管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决策实施上述费用处理事项,直接导致山东章鼓 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春丰时任山东章鼓透平事业部和电气事业部负责人,组织实施上述费用处理事项,其行为与山东章鼓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方润刚时任山东章鼓董事长,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山东章鼓2024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晓芬时任山东章鼓财务总监,知悉上述费用处理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山东章鼓2024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方树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三、对沈春丰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方润刚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赵晓芬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仅为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山东证监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5、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号)。
  特此公告。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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