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已受理(进入二审程序);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本案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及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一审诉讼请求所涉及全部金额及二审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是公司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请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审原告”)以仿冒纠纷及反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及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审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2026年2月,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皖01民初61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110万元; 2、被告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3、驳回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均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双方均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及《传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诉案件,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案号为(2026)皖民终127号。 (一)原审原告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25)皖0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判决结果; 2、依法改判支持原审原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审被告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皖0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驳回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请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