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开发区B区裕华路融慧园28号楼一层会议室; 3、会议方式:全体股东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臻宇女士; 6、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26日; 7、会议出席情况: ■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7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7,029,6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514%。 8、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王龙海律师、张雪芳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王龙海律师、张雪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由此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