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宁: 你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我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你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宁、周国熠、王聪、邹钟星、胡波、张立军、李广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联系人:杨昶,电话:027-87466021)。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们对上述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不服,可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们作出正式的行政监管措施。 湖北证监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