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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创业板新能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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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天弘创业板新能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26年3月20日证监许可【2026】565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本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4、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直销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和其他销售机构持有超过一年后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下同)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C类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公开发售,暂不通过直销机构发售,C类基金份额后续在直销机构上线的具体情况将另行公示或投资者可详询直销中心电话 (022)83865560及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8日止。 7、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8、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天弘创业板新能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创业板新能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或在官网列示。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新能源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一、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6.公司业务属于新能源或新能源汽车产业。其中,新能源产业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能等;新能源汽车产业包括动力电池、电池材料、充电设施、整车、电机和电控等。 二、选样方法 首先,剔除质押率大于60%的股票; 其次,计算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并由高到低排序,将两个指标的排名进行加总得到个股综合排名,剔除综合排名位于后10%的股票; 然后,剩余选样空间内的样本股按最近半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位于后10%的股票; 最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50只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样本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纳入。 三、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实时指数=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 ∑(样本股实时成交价×样本股权数×权重调整因子) ∑(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样本股权数×权重调整因子) 其中,样本股权数调整方法参见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调整因子见“5、样本股权重调整”。 四、样本股调整 (1)样本股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股实施半年定期调整,于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个交易日实施。样本股调整方案通常在实施前两周公布。 每次样本股调整数量不超过样本总数的10%。排名在样本数70%范围之内的非原样本股按顺序入选,排名在样本130%范围之内的原样本股按顺序优先保留。 在确定新入选样本股后,在剩余股票中按照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样本数量5%的股票作为备选样本股。 (2)样本股临时调整 样本股出现终止上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样本股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发生收购、合并、分拆情形的处理,同创业板指。 五、样本股权重调整 在指数计算中,设置权重调整因子,使单只样本股在每次定期调整时的权重不超过15%,前五大权重股合计权重不超过60%。 权重调整因子每年调整2次,于样本股定期调整时实施。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之前,权重调整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当出现样本股临时调整时,新进样本股继承被剔除股票在调整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权重,据此计算新进股票的权重调整因子。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一、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如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时,可能在一定时间后被剔除指数成份股,或由于尚未达到指数剔除标准,仍存在于指数成份股中。为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前述风险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降低配置比例或全部卖出,或进行合理估值调整,从而可能造成与标的指数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四、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金融衍生品。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创业板新能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 天弘创业板新能源指数发起A:027110 天弘创业板新能源指数发起C:027111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直销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和其他销售机构持有超过一年后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下同)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C类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公开发售,暂不通过直销机构发售,C类基金份额后续在直销机构上线的具体情况将另行公示或投资者可详询直销中心电话 (022)83865560及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九)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将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予以公告,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8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1、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销售服务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率优惠活动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人在认购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100,030.00份。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2: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30%,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50)/1.00=99,750.90份 即: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30%,则其可得到99,750.90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3)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发售期自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8日止。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后(含该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3、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0.1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0.1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0.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认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0.1元。 (3)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发售机构 1、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发售期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2、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或通过官网列示。 (六)本基金具体销售费用设置请详见《天弘创业板新能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了解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费用收取方式、标准和用途。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7:00。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由本人签字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告知函》一份; 2)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章的《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一式两份; 3)提供由本人签字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一份; 4)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章《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个人版)》 (如投资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时,需要填写); 5)提供由本人签章《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或《专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6)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并提供能清晰看到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7)出示投资者本人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8)若您为专业投资者,并签署了《专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还需提供 ①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原件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②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年投资记录原件(如对账单或交易流水);或如具有相关金融从业经历,则可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9)若个人投资者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则出示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若有代理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提供填妥并由投资者本人签章和代理人签章的《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一式两份; 2)提供填妥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个人版)》一份; 3)提供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一份; 4)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章《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个人版)》(如投资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时,需要填写); 5)提供由本人签章《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或《专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6)出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能清晰看到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7)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能清晰看到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8)出示投资者本人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9)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2)提供填妥的《天弘基金客户业务印鉴卡(机构版)》一式三份; 3)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被授权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版)》; 4)投资管理人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一份; 5)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人电子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6)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7)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请根据《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中税收居民信息问题进行提供) 8)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及对应证明文件; 9)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10)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如提供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不提供此项); 11)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2)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的复印件; 13)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14)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15)提供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加盖预留印鉴及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表(机构版)》;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2)普通投资者如有以下情形,则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认/申购基金产品高于自身风险测评的风险等级时,提供投资者本人签署的《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基金直销资金账户,可选择以下账户其中之一: 账户一: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账户二: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41270100101266051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309110018179 账户三: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 银行账号:35110180809118150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303100000209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请登录本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查询。 7、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户及认购手续,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或说明为准。 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3、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新金融大厦)16层02单元3号房间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客服电话:400-986-8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联系人:邱珂磊 联系电话:010-5613535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8层/18层,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中信大厦82层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新金融大厦)16层02单元3号房间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 400-986-8888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公开发售。C类基金份额暂不通过直销机构发售,C类基金份额后续在直销机构上线的具体情况将另行公示或投资者可详询直销中心电话 (022) 83865560及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发售期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新金融大厦)16层02单元3号房间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陈颖华、吴曹圆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1、名称(审计基金财产):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管祎铭、李瑞丛、贾君宇 联系人:管祎铭 2、名称(募集资金验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蒋燕华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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