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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350 证券简称:山东高速 公告编号:2026-012 |
|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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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
14,000.00万元 |
7,710.33万元 |
是 |
是 |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1,830,180.00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42.28 |
特别风险提示 |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其他风险提示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康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为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毅康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毅康科技49%股权,将持有的毅康科技对应份额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以此形式提供反担保。 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与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毅康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本金金额为4,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即本金金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及其他应付款项。毅康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毅康科技49%股权,将持有的毅康科技对应份额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以此形式提供反担保。 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与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毅康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本金金额为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即本金金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及其他应付款项。毅康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毅康科技49%股权,将持有的毅康科技对应份额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以此形式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6月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公司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2.92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公司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7.5亿元的担保额度。授权担保有效期内,不同子公司(含收购、新设子公司)之间可相互调剂使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预计额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和2025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和《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本次担保金额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三)本次担保情况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万元) |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万元)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担保有效期 |
是否关联担保 |
是否有反担保 |
一、对控股子公司 |
1、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 |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
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
51% |
80.94% |
28,929.598807 |
14,000.00 |
0.31% |
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否 |
是 |
根据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公司对毅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70,189.003807万元。2025年1月,公司结清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对应担保合同金额3,000.684万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日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1);2025年2月,公司结清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对应担保合同金额375.0855万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7);2025年4月,公司结清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对应担保合同金额1,500.342万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6日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2);2025年6月,公司结清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对应担保合同金额7,501.71万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7);2025年6月,公司结清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对应担保合同金额13,480.57287万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日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8);2025年6月,公司结清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对应担保合同金额1,522.84713万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9);2025年7月,公司结清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对应担保合同金额4,125.9405万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4);2025年12月,公司结清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对应担保合同金额3,375.7695万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4);2025年12月,公司结清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对应担保合同金额4,125.9405万元,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3日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2026年1月,公司结清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对应担保合同金额2,250.513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因此本次担保前对毅康科技有限公司担保合同金额为28,929.598807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7,710.33万元。本次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00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合同金额为42,929.598807万元,被担保方的可用担保余额为32,070.401193万元。 (四)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无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被担保人名称 |
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 |
法定代表人 |
李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00690618800Q |
成立时间 |
2009年6月16日 |
注册地 |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23号毅康科技环保产业园 |
注册资本 |
25,798.4962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工程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树木种植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木材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
(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746,403.05 |
1,743,370.22 |
负债总额 |
1,413,475.18 |
1,407,177.94 |
资产净额 |
332,927.86 |
336,192.28 |
营业收入 |
18,022.12 |
32,993.03 |
净利润 |
-3,940.38 |
-3,638.55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无。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 2、债务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期限: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8、其他股东担保情况:无 9、是否存在反担保:毅康科技其他股东将持有的毅康科技对应份额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以此形式提供反担保。 (二)《保证合同》 1、债权人: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2、债务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担保本金金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即本金金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及其他应付款项。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8、其他股东担保情况:无 9、是否存在反担保:毅康科技其他股东将持有的毅康科技对应份额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以此形式提供反担保。 (三)《保证合同》 1、债权人: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2、债务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担保本金金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即本金金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及其他应付款项。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8、其他股东担保情况:无 9、是否存在反担保:毅康科技其他股东将持有的毅康科技对应份额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以此形式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公司拥有毅康科技的控制权,公司可以及时掌控其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担保事项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毅康科技其他股东将持有的毅康科技对应份额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以此形式提供反担保。本次对其担保行为将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被担保人经营稳定,资信能力良好,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已经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和2025年6月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金额未超过《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披露的担保额度,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83.02亿元,其中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已批准的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82.26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42.28%、42.1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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