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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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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6-032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回购注销公司层面不能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时,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降职或结合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情况,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584,281股,拟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121,464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86元/股,拟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29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18日,本公司在公司内部网站4A工作台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2月21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收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在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共有715名激励对象实际进行认购,其中145名激励对象进行了部分认购。7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参与认购。因此本公司本次实际向71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4,555.75万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3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31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128,000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31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述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于2024年9月13日完成。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及2024年9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548,000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31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述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于2025年4月14日完成。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及2025年4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1月24日,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均为2025年1月24日,并以12.74元/股的价格授予101名激励对象605.4万股限制性股票,以25.47元/股的价格授予178名激励对象805.2万份股票期权。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2月25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收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登记工作。在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共有94名激励对象实际进行认购,其中5名激励对象进行了部分认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参与认购。因此本公司本次实际向94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557.5万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等情况,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585,564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31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述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于2025年4月14日完成。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及2025年4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降职,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587,352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31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述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于2025年6月16日完成。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及2025年6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4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86元/股,调整后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29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554,40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521,000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86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29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述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于2025年9月16日完成。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及2025年9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6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回购注销公司层面不能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时,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降职或结合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情况,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584,281股,拟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121,464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86元/股,拟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29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1、根据《202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 (1)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率(P)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X),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不含当日)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以上“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上“销量”是指公司年报披露的全年销量。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本激励有效期内任何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到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2)限制性股票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比例=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因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激励对象因公死亡、激励对象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三种情况除外),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降职,降职后仍符合激励条件的,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降职后,不再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正常解除限售,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2025年度,公司汽车销量为132.38万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8.65亿元,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率P=88.67%,因此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88.67%,公司层面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98,022股,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发生异动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① 因20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10名激励对象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上述20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36,600股,10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10,000股。 ② 因47名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前降职,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当期可行权的限制性股票,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上述47名激励对象注销当期已调减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5,481股。 ③ 因14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或“E”,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取消14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当期可解禁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2,529股。因41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41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80%,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13,113股。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上述427名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75,642股。 2、回购价格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由于公司2024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人民币12.86元/股,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2.29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次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时,如遇需要对回购价格做出相应调整事项,公司将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3、回购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705,745股,占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A股限制性股票登记总数的比例约为15.76%,占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05%。 4、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注:变动前股份总数数据为截至2026年3月30日数据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影响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亦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薪酬委员会意见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发表审核意见,认为本公司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回购注销公司层面不能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时,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降职或结合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六、审计委员会意见 我们认为本公司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注销公司层面不能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时,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降职或结合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6-033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注销公司层面不可行权部分,同时,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降职或结合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情况,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7,351,895股,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1,704,129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18日,本公司在公司内部网站4A工作台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2月20日,本公司完成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本次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131人,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因此本公司本次实际向1,118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6,979.4万份股票期权。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3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6.92元/股。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1月24日,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均为2025年1月24日,并以12.74元/股的价格授予101名激励对象605.4万股限制性股票,以25.47元/股的价格授予178名激励对象805.2万份股票期权。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2月24日,本公司完成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登记工作。本次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178人,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因此本公司实际向174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784.9万份股票期权。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等情况,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6,625,588股。上述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已于2025年4月7日完成。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及2025年4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降职,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257,623股。上述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已于2025年4月21日完成。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及2025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4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6.47元/股,调整后拟回购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5.02元/股。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6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注销公司层面不可行权部分,同时,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降职或结合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情况,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7,351,895股,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1,704,129股。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依据 1、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因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激励对象因公死亡、激励对象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三种情况除外),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因降职,降职后仍符合激励条件的,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调减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激励对象降职后,不再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的,其已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正常行权,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的规定: (1)股票期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率(P)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行权的比例(X),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 注:以上“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上“销量”是指公司年报披露的全年销量。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任何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当期可行权的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到下一年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2)股票期权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比例=当期可行权比例×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注销原因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2025年度,公司汽车销量为132.38万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8.65亿元,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率P=88.67%,因此公司层面可行权的比例(X)=88.67%,公司层面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796,317股,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2)激励对象发生异动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①40名激励对象在《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前离职,22名激励对象在《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前离职,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上述40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602,670股,向上述22名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847,000股。 ②因88名激励对象在等待期届满前降职,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调减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上述88名激励对象注销当期已调减的股票期权共计302,474股。 ③ 因34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或“E”,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的规定,取消34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659,263股。因756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的规定,756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按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80%,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2,848,300股。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上述790名激励对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3,507,563股。 2、注销数量 公司拟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9,056,024股,占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A股股票期权登记总数的比例约为12.80%,占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11%。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变化,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影响本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亦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薪酬委员会意见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发表审核意见,认为本公司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回购注销公司层面不可行权部分,同时,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降职或结合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情况,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 我们认为本公司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注销公司层面不可行权部分,同时,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降职或结合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情况,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注销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3日、2025年12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提取的激励基金,员工的合法薪酬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涉及的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的公司A股股票和/或二级市场购买的公司A股股票。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及2025年12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规定,2025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2025年度长期激励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计提2025年度长期激励基金,其中部分长期激励基金将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用于购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A股股票及二级市场的公司A股股票。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6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418,643股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已于2026年1月23日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过户价格为21.83元/股。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6年2月27日,公司召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开始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现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418,64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5%。 公司将持续关注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6-031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3月31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会议资料已提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回购注销公司层面不能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时,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降职或结合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情况,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已事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审议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注销公司层面不可行权部分,同时,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降职或结合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情况,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议案已事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李红栓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6-034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1月26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内容,本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回购注销公司层面不能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时,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降职或结合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情况,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584,281股,拟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121,464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86元/股,拟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29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时,如遇需对回购价格做出相应调整事项,公司将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董事会执行上述回购后,本公司会注销所回购的股份,而使本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因此,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发布公告。 凡本公司债权人均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可自接到本公司通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未于指定期限按上述方式向本公司申报的债权,将视为放弃申报权利,有关债权仍将由本公司按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偿。 申报债权方式: 拟向本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债权人应向本公司出具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者,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者,另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者,另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以邮寄方式申报者(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件地址:中国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朝阳南大街2266号 收件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姜丽 女士 邮政编码:071000 特别提示: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传真方式申报者(申报日以传真成功发送日为准),请按以下传真号码发送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86-312-2197812 特别提示:请在传真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电话:86-312-2197812 联系人:姜丽 女士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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