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03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635 证券简称: 大众公用 编号:临2026-013
债券代码:240539 债券简称: 24 公用 01
债券代码:244523 债券简称: 26 公用 0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中保投智启宸(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 投资主体: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公司)
  ● 投资金额:拟以货币(现金)方式认缴人民币190,000,000元(即壹亿玖仟万元整)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本次投资周期较长,可能面 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同时,标的基金对外投资过程中将受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不能及时退出等风险,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一、投资的基本概况
  1、为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拓宽公司投资方式和渠道,本公司与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保投资”)签署《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中保投智启宸(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简称“中保投智启宸”),本公司拟以货币(现金)方式认缴人民币190,000,000元(即壹亿玖仟万元整),本次认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中保投智启宸95%的出资份额。
  ■
  2、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
  2、其他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系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要由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组成。基金管理人具有大规模资金管理经验,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目前经营状况正常,并遵守运营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经确认,基金管理人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二)有限合伙人
  1、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三、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
  2、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
  ■
  3、缴付安排: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每次缴付期限截止日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每一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每一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要求,将应当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企业银行账户。
  (二) 基金的管理模式、投资模式、利益分配方式
  基金的管理模式、投资模式、利益分配方式详见本公告“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投资业务:
  (1)投资标的:中保投智启宸(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投资范围:标的基金投资标的为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公司。
  (3)投资限制:不得从事证券二级市场上买卖流通股股份的交易(不包括合伙企业进行协议项下之项目投资、从其所投资项目退出时进行的证券交易等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证券交易行为);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业务、以及相关投资目标承诺保本和定期分配利息等固定收益的投资业务;不得从事投资股票、期货、普通住宅(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不符合临时投资要求的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等。
  2、投资决策: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投资退出等相关事项进行专业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一共3人,具体组成人员、议事规则由管理人基于本条约定的原则制定。
  3、对普通合伙人的限制: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资金、资产、权益或信用)对外提供借款、担保或举借债务,不得将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设定权利负担。
  4、需要有限合伙人表决同意的事项:
  (1)合伙企业存续期满后,延长投资期或退出期;
  (2)后续募集,接纳新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
  (3)在标的企业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且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合伙企业届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票减持计划或非现金分配方案;
  (4)批准本合伙企业的清算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5、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可通过如下方式(但不限于)退出标的企业:
  (1)标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于境内、外适当的证券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标的企业股票;
  (2)协议转让标的企业股权/股票;
  (3)由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投资人回购、并购股权;
  (4)标的企业解散、清算后,就标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5)其他符合所适用法律规定的方式。
  合伙企业拟退出未上市标的企业的,要先向有限合伙人就退出方案征询意见;拟退出已上市且股票锁定期届满标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拟定股票减持计划或非现金分配方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实施。
  6、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收到的项目投资收入在扣除合伙企业当期已计提或近期合理预期将发生的税费、合伙费用及其他费用后(“项目可分配收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下列原则和顺序在相应的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第一轮分配的累计金额等于其截至该次分配时点的实缴出资额;
  第二轮分配为第一轮有限合伙人分配的累计金额实现按每年6%计算的门槛收益,向有限合伙人分配;
  第三轮分配:第二轮分配后仍有余额的,则按每年6%计算的门槛收益向普通合伙人分配;
  第四轮分配:经前述分配后仍有余额的,9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1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
  (2)亏损分担:合伙企业因投资项目产生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全体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以其认缴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如合伙企业仍有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管理费
  作为基金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的对价,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合伙企业应当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固定管理费:投资期与退出期内,每一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并且一次性收取3年;
  (2)追加管理费:有限合伙人累计分配达其实缴出资净额年化6%门槛收益后,管理人可一次性向其追加收取2年管理费,按投资成本的2%计算。
  合伙企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为全体合伙人每一收费期间应分摊的管理费之和。除非基金管理人予以豁免或者调低,管理费应自交割日起计算。
  8、其他有限合伙人保护条款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有对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或解除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的权利。
  (3)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有资产和其管理的其他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专用账户(包括募集结算账户、托管账户等)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资金账户和其管理的其他企业的账户分开核算、管理。
  (4)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从事任何直接有损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投资标的企业或其关联人的利益输送,如涉及上述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合伙企业收入。
  (6)合伙企业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如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且交易条款及交易对价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对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人须回避。
  (7)管理人新增设立或管理与合伙企业实质相同的中国境内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后续基金”),不得实质性损害本基金投资目的及利益,包括保障本合伙企业的退出机会不劣于后续基金。
  (8)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运作情况,并有权根据本协议获取和查阅合伙企业管理与运用的相关资料,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履职;
  (9)依约获得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等,其中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按每年6%计算的门槛收益,有限合伙人先于普通合伙人予以分配。
  (10)有限合伙人提出有效申请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权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予以同意。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企业权益的,应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关联人。
  9、募集监管
  全体合伙人同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委托一家有资质的募集监管机构(“募集监管机构”),并开立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账户。该募集监管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和专业机构,负责监督募集结算资金、提供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保障支持。
  10、资金托管
  全体合伙人同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托管机构(“托管机构”),并开立合伙企业托管账户。该托管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和专业机构,负责提供资金安全保障、投资监督、实时清算及自动化的信息报表支持。
  11、违约责任: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违反其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承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合伙人未按时足额缴付出资,或违反陈述与保证,导致合伙企业遭受损失或受到限制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强制违约方退伙、改由其他合伙人缴付、要求其承担逾期违约金及全部直接损失、转让其权益等。
  12、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
  13、协议生效:《合伙协议》经各方签署之日生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司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是通过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利用其经验优势及资源优势,增加公司投资渠道,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与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助于提高广大股东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2、本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本次对外投资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标的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本事项实施过程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投资私募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 公司本次投资标的基金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
  3、私募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4、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及时跟进基金运作与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严格执行各项风控措施,防范因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的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 报备文件
  1、《中保投智启宸(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
  2、大众公用总裁办公会议决议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