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项目名称:北京北交联合羚跃贰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羚跃贰号”)。 ●投资金额:羚跃贰号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9,660万元,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9,360万元,出资占比96.89%。 风险提示: ●本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 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本次交易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无需经过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推动公司持续发展,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和资源,增强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于近日与北交联合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北京北交联合羚跃贰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北交联合羚跃贰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羚跃贰号主要用于投资AI技术应用项目,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9,66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9,360万元,出资占比96.89%。 (二)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本次交易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无需经过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北交联合羚跃贰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基金名称:北京北交联合羚跃贰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认缴出资额:9,660万元 3、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44号一区89号楼13层13B-27 4、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交联合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6、合伙期限:基金出资封闭期(存续期)为出资之日起7年,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7、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及比例: ■ 8、基金登记及备案: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尚未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合伙企业完成合伙人入伙登记后,将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三、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名称:北交联合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8376750K (三)成立日期:2009年4月21日 (四)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五)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六)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交大知行大厦十一层1108室 (七)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八)关联关系: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九)备案情况:北交联合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等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程序,登记编号为 P1061053 。 (十)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普通合伙人:北交联合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名称 北京北交联合羚跃贰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三)性质:有限合伙制私募创业投资基金 (四)缴付出资 本合伙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实际资金需要在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于收到缴付出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出资足额缴付至缴付出资通知中载明的合伙企业指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所有合伙人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其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北交联合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 2.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决定合伙企业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 (2)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决定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包括在合伙企业资产上设置抵押、质押)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3)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4)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合伙企业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5)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6)聘请管理人或其他管理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订立与合伙企业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有关的协议; (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定逾期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及决定宽限期延长; (8)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变更基金的存续期限; (9)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决定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 (10)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现有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进行后续募集和完成后续交割; (1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12)处置合伙企业在正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持有的资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1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1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从本合伙企业的账户中支付在本协议项下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预付但应由本合伙企业承担的成本、开支和费用等。 (六)投资限制 1.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与本协议所述投资范围不相符合的投资项目。 2.不得投资于中国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 (七)投资决策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不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对项目投资及退出及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八)收益分配 1.现金分配 1.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及清算期间,从投资项目所获得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合伙费用及其它费用后的可分配部分,称为“可分配收入”。 1.2可分配收入在合伙人间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若某分配日下述某一项所涉款项无需分配的,直接进入下一项的分配,若某一项尚未分配完毕,不得进行下一项的分配: (1)首先,向各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其收到的累计分配金额相当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额。 (2)如按上述第(1)项分配之后尚有剩余,则为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向普通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的80%向届时存续的所有合伙人按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2.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可以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 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参与投资基金的设立,在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借助专业机构的资源优势和投资优势,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通过投资退出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提升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对公司近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对外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尚未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该合伙企业暂未完成新合伙人入伙的工商登记,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如遇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影响,可能存在设立过程中因审批未获通过、基金备案未能完成等风险。基金正在准备办理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工商登记和申报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基金的后续进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投资基金后续相关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说明事项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本投资基金中任职。 (二)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