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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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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3号),公司于2024年1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726,104股,发行价格为57.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514,826,899.5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16,389,101.0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98,437,798.4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月16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029号)。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拓普集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拓普集团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现就2025年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拓普集团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拓普集团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拓普集团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万 鹏 肖 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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