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栖霞路26号陆家嘴富汇大厦B座8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田苗 联系电话:021-205618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网络授权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增加网络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网络授权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形式参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https://www.ctzg.com/cxt-pages/#/HoldersAssembly)进行网络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6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本次大会投票截止日前两工作日)17:00止,敬请投资者注意。 5、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16-788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关于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3月30日,即在2026年3月3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zg.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2026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栖霞路26号陆家嘴富汇大厦B座8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田苗 联系电话:021-205618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16-7888咨询。 五、网络授权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指定互联网平台进行授权的,应准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相关内容,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基金管理人将核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方式投票的,应当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发表明确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 3、通过网络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认定如下: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质授权或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除另有规定外,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相关授权均视为无效。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的纸质授权和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质授权为准。 (3)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质授权的,以代理人收到的最后一次有效纸质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有效纸质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有效纸质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 (4)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质授权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时,以有效的该种授权方式为准。多次以纸质授权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有效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有效授权为准。 (5)对于书面授权而言: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同一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 对于纸质授权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应当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发表明确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否则,视为授权无效。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7)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栖霞路26号陆家嘴富汇大厦B座8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7888 联系人:田苗 联系人电话:021-20561819 网址:www.ctzg.com 邮政编码:200120 2、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16-7888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附件二:《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说明》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7日 附件一: 关于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具体方案及程序详见《关于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说明》。具体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的实施日期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7日 附件二: 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6年4月2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2、《关于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说明》对《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并披露,具体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实施日期另行公告。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方案要点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内容由: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调整为: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删除《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的“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的“(七)临时报告”中如下条款,并修改后续序号: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3、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的“一、基金管理人”,由: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设立日期:2014年12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568362” 调整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设立日期:2014年12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568362” 4、根据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的“二、基金托管人”,由: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69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215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调整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6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忠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69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215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