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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6-10 |
|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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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26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26日(星期四) 2.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18日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院2号楼、3号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永华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5人,代表股份287,651,8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3人,代表股份287,651,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46%。 公司董事会成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3人,代表股份18,344,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1人,代表股份18,343,4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2%。 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562,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08%;反对4,610,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9%;弃权478,2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55,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577%;反对4,610,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354%;弃权478,2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69%。 提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951,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82%;反对5,235,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00%;弃权46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43,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236%;反对5,235,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393%;弃权46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71%。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和议案2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张文亮律师和战梦璐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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