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6)湘民申390号﹞,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永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案件情况 案件涉及曹永德(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与公司签订的多份《借款协议》,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后,曹永德于2015年6月至2018年7月,分多笔向曹叶玉(曹永德妹妹,时任公司出纳)个人账户转账,截至2018年7月2日,转账余额为5,000万元。曹永德主张公司欠付其借款债权本息5,000万元,利息600万元,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未确认其债权,曹永德向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曹永德的全部诉讼请求,曹永德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4)湘1003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永德仍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10民终2597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3日、2025年11月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及公司披露的《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曹永德主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曹永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驳回曹永德的再审申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为再审审查裁定,其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6)湘民申390号。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