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检察监督阶段。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郴电国际”)全资子公司湖南郴电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环保”)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处于审查阶段,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市检察院的监督决定为准。 一、本案基本情况 (一)案由情况 2015年9月,格瑞环保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五工程公司”)经招投标程序后签订了《郴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7日完成审计程序,省五工程公司依据《施工合同》关于“承包人对账后对审计结果不认可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发包人仍按结算审计结果履行合同,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二十条争议解决办法处理”的约定,提起诉讼。 (二)一审情况 根据北湖区法院出具的(2022)湘1002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北湖区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一、格瑞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省五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904513.62元,违约金61356.17元(按年利率7.4%,自2021年12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5日,此后另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合计965869.79元;二、格瑞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省五工程公司支付资金占有利息59453.43元;三、驳回省五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情见公司于2023年2月3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郴电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23-004)。 (三)二审情况 根据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10民终68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省五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详情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郴电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23-027)。 (四)再审情况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3)湘民申6217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省五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省五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详情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2024-020)。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格瑞环保收到市检察院送达的湘郴检民监〔2026〕20号《通知书》。关于省五工程公司与格瑞环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省五工程公司申请检察监督,市检察院已于2026年3月17日决定受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尚处于审查阶段,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市检察院的监督决定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湘郴检民监〔2026〕20号《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