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5%以上股东万国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5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5),因民间借贷纠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请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协助以市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强制卖出万国江先生持有公司的3,500,000股股份。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万国江先生个人持有公司股份15,637,14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68%;万国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唐芬女士、万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098,81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30%。 3、万国江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万国江先生的《告知函》。据悉,万国江先生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完毕告知书》【(2026)粤0605执70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概况 (一)万国江先生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况 ■ (二)万国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司法强制执行前后持股情况 ■ 注:1、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3),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份数量为378,650股。本公告在计算司法强制执行前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时,按原总股本275,893,365股计算。 2、以上所有合计比例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执行完毕告知书》主要内容 《执行完毕告知书》【(2026)粤0605执703号】主要内容如下:关于申请执行人康和百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国江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被执行人万国江已履行完毕(2025)粤0605民特41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已缴纳本案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万国江先生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股份已执行完毕,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股份数量未超过2025年9月5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5)的数量。 2、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披露,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万国江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持股5%以上股东万国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化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完毕告知书》【(2026)粤0605执703号】; 2、持股5%以上股东万国江先生出具的《关于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